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有下列逾期记录的,应当相应增加首付比例。
(一)逾期两年超过三次但不超过六次的,属于购买第一套住房或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比率为30%;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比率为40%。
(二)过去五年连续发生三次或六次以上逾期记录的,属于购买第一套住房或相应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比率为30%;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比率为40%。
(三)过去两年连续或累积逾期超过三次的,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率为50%,或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已结清的,最低首付比率为50%;相应住房贷款余额已结清的,最低首付比率为60%。
(四)借款人同时有多项逾期记录的,以最严重的情况作为识别标准。
(五)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确定,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013)第5号的通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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