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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黑恶高利贷的洗白之路

2021-12-25 10:38:42
资料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法律阅读图书馆

  提及高利贷,人们通常会联想到“黑恶势力”与“暴力索债”,以致不少人谈高利贷而色变。这一直觉并非空穴来风,事实上,当下高利贷,放贷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向借贷人进行索债的现象,已然司空见惯。

  为什么借款者经常诉诸暴力来借债?

  答案显而易见。在我国,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不可能寻求公权救济,只能使用私力救济,而暴力,通常是最为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

  然而,暴力索债存在诸多风险,稍有不慎便涉嫌犯罪,放贷人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于是,有的放贷人动起了歪脑筋,改用“智取”,企图利用公权力维护其非法权益,然后坐享渔翁之利。

  以下内容是根据实际情况改编的:

  山鸡嗜赌成性,想从大B处借高利贷,妄想杀回赌场狠捞一把。大B见有生意可做当然高兴,但这单生意风险太大——山鸡嗜赌多年,家中早已徒有四壁,唯一的房产也过户给了他人,说白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大B心里很清楚,追债时别说要山鸡的命了,就是把他打残,都构成犯罪,必然面临牢狱之灾。

你想不想做这件事?

  后来,大B横生妙计,私下暗示山鸡,只要山鸡伪造上述房屋的房本给他,并与其签订合同,把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他便可通融。山鸡借钱心切,心想,反正伪造房本又没啥损失,捞完钱后换回即可,退一步讲,不换回又咋样,大B拿着假房本又做不了什么。

正如你所预料的那样,野鸡在借钱后又感到沮丧,无法偿还到期的钱。

经过多次举债后,大B派马带合同和假房到公安机关报告说,野鸡故意隐瞒房子被转让给他人,利用假房子与他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利用贷款进行赌博和挥霍,使其在到期后无法偿还。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以涉嫌合同欺诈为由将野鸡拘留。

  案例中,大B巧设圈套,不费吹灰之力,借用国家公权力,将山鸡送进了看守所。山鸡初料大B拿着假房本做不了什么文章,这没错,但“假房本+抵押借款合同+大B矢口否认签约时知道山鸡已将房屋过户他人”这一证据组合,在公安机关看来,山鸡确实涉嫌合同诈骗罪。可怕的是,在公安机关无法证明大B签约时已明知山鸡将房屋过户他人的情况下,山鸡的诈骗罪真真是坐实了!

事实上,无论是大B知道野鸡在签订合约时已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还是大B是基于该野鸡“受骗”而借钱的事实,公安机关实在很难证实,即使该野鸡有理据,公安机关也有正当理由认为这是一派胡言。

  在笨熊办理的类似案件中,放贷人无不精心设计、巧妙布局,他们会针对不同的借贷人,与之签订不同的合同。可以说,这些合同完全是给借贷人量身定做的,办案人员一时半会儿难以否认其真实性。

例如,如果借款人喜欢帮助人们管理资金,贷款人就会暗示,指导借款人与他或她签订贷款合同是用来帮助贷款人管理资金的。如果借款人在到期时无力偿还,而且贷款不用于财务管理,那么借款人几乎不可能将贷款用于财务管理,因为他是来借高利贷的。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借款人涉嫌合同欺诈。

坦率地说,贷款人对借款人说:“对我撒谎!”如果你骗我,我就借钱;你不骗我,我就不借钱。“实践证明,对于大多数以高利贷为救星的借款人来说,只要他们能借钱,为什么不作弊呢?还有多少人清醒地意识到,高利贷是一个巨大的陷阱?”

  或许仍有人质疑,黑恶高利贷怎么可能就这样轻轻松松洗白了呢?公安机关、,放贷人并没有因为借贷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而放贷,甚至,所谓的借贷人“欺骗”都是源于放贷人的诱导与暗示?

事实上,这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借款人的“一对一”暗示和引诱借款人的情况下,收集这样的证据太困难了,可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借款人的误解而导致贷款人不是“贷款”的事实是不确定的,更确切地说,如果事实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合理怀疑”消极犯罪,则借款人将毫无疑问被认定为合同欺诈,进而被扣押。当时,毫无疑问,黑人和邪恶和高利润的贷款已经转向,而国家机器不幸地使用了它。

  或许更可怕的是,在极个别情形下,相关机关明知已为黑恶放贷人所用,却依旧乐此不疲。

因此,借款者必须保持警惕,以便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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