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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行为包含的五种形式

2020-12-12 11:32:06
时间:2013/10/25资料来源:荣360原作者:李靖

贷款欺诈由以下五种形式组成:
 
1、弥补资金、项目引进的虚假理由。
申请贷款必须有技术改造、生产设备进口、引进外资等贷款理由。虚报资金、引进项目等虚假理由,是指根本没有吸引资金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者夸大、捏造需要大量贷款的资金、项目等事实。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虚假经济合同是指主要内容不真实的经济合同。如伪造的合同当事人、虚构的标的物、价格合同等,如果只是履行、地点等不真实的合同,则不应包括在内。
 
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此处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指借款人的身份、信用状况和偿还贷款能力的不真实证明文件。这种防伪文件可能是伪造、涂改或无效的,包括虚假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或债权证明等。
 
(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财产价值的重复担保。
财产权虚假证明的使用一般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无效或虚假的财产权证明。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所有拥有动产所有权的文件,如汽车、房地产、房屋等,以及其他产权文件,如财产凭证、银行存单、股票凭证、票据等。这里的谬误既包括内容的完全虚假,也包括内容的部分虚假。抵押价值上的一种重要担保,是指同一财产同时向多个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抵押。这种重要的担保实际上相当于一种虚构的抵押。
 
  5.其他方法 
对“其他方法”和刑法理论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其他方法”应具有与前四种方法相同的性质,即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在收到贷款之前,没有手段向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是欺诈性的,是非法的。另一种观点是,尽管立法者在前四项中列举了欺诈手段,但行为人在申请贷款之前是一种故意的非法占有行为,并为实现这一目的采取了相应的欺诈行为,但这并不表明立法者因此在“其他方法”范围内拒绝了该行为者的欺诈手段,并可能在获得贷款后出现。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正当目的而获得贷款,并采取了合法手段,而出于某种原因,出于自身利益而不归还贷款的目的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则“其他办法”应视为如此。
 
这是五种形式的贷款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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