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托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可达到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保护受益人、服务于家族传承等众多优点,常被称为富人的财富保密黑盒。
但是在CRS的高压下,信托也需要报送或者被报送信息!CRS把信托划分为两类实体: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信托可能是一个注册成立的实体,也可能是“一纸协议”。但是在CRS下,信托一律被看作是一个实体,两类实体主要区别如下:
当信托本身持有金融牌照或者受持牌金融机构管理时可能会被归类为投资实体,即具有信息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以及其他任何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将被视为持有该信托的权益。如之前介绍所述,在投资实体中持有权益相当于在投资实体中开设了金融账户,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等一切对信托实施控制的自然人都可能会被信托报送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信托权益持有者是“自然人”。就算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等法律形式表现为公司,信托也会穿透报告公司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个人)信息。
如果一个信托不属于金融机构,信托在银行开立了账户,信托的控制人等信息可能会被报送。此外,银行还会判断该信托是积极非金融实体还是消极非金融实体。
一般而言,大部分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实体。慈善性质信托,或是从事积极营业活动的贸易型信托等少数信托可能属于积极非金融实体。如前期所述,积极非金融实体无须报告控制人信息。
在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实体情况下,银行还会报送信托的控制人信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以及其他任何有效控制信托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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