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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从金融租赁公司取得的资金可以适用统借统还政策吗?

2020-12-22 09:10:09

【问题】我们母公司向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再把这部分融资款分拨给下属子公司,资金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是否满足于母子公司之间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条件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7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的前提下,我们只要看一下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就可以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银监会、证监会、
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两个资金渠道之一。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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