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了解信托> 新政专栏 | 市金融办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和《金融总部项目用地产业发展协议》意见的公告

新政专栏 | 市金融办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和《金融总部项目用地产业发展协议》意见的公告

2020-11-28 06:38:53

新政专栏



为落实《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文件精神,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大力发展我市金融总部经济,,结合我市金融发展实际,。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7月21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4059办公室(邮政编码:518026),。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发送至:huangq@shenzhen.gov.cn。


市金融办

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报对象

(一)金融总部企业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或满足《若干措施》相关标准且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法人机构、有限合伙企业。

2.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并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或者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

3.满足《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类总部企业单独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相关标准;

4.在本市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包括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标准和流程获得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  

(二)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在深圳已注册设立且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连续3年每年合计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2.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并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或者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

3.满足《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类企业总部单独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相关标准;

4.在本市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包括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标准和流程获得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  

符合申报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和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金融类总部企业。


    二、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类总部企业,单独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向市金融办或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用地申请;联合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向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单独申请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用地,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联合申请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且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的单位为项目牵头单位(下同)。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递交申请资料

1.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请表;

2.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现有人员规模及办公面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名称、申请方式(独立申请、联合建设)、产业类别(按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编号和细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办公人员规模、拟用地面积、拟建筑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

3.深圳市总部企业核定申请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资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

4.审计报告(注册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近3年的审计报告,经营满1年或2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

5.企业纳税证明(注册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近3年的纳税证明,经营满1年或2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相应经营年限的纳税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7.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也需提供);

8.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如有);

9.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10.;

11.联合申请总部用地的,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及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其联合申请方的各总部企业均需提供公司自身的基本情况、现有人员规模及办公面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验资报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等资料。

12.项目牵头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第1、2项盖本单位公章;第3、4、5、6、7、8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第9、10、11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受理及启动遴选程序

项目牵头单位对金融类总部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启动金融总部项目供地遴选程序。

(三)拟定遴选方案及征求意见

项目牵头单位综合金融类总部企业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发展前景、企业经济数据以及产业布局与用地需求等情况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按照职责分工征求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水务局、、税务局等部门意见。项目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需征求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意见;项目牵头单位为区政府,需征求市金融办意见;项目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委,需征求市金融办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的意见。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设置竞买资格条件,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报市遴选小组审定。

(四)审定及公示

,项目牵头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本单位官网、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有重大变更的,按程序报市遴选小组审定。

(五)用地出让及公示

(一)金融总部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二)项目牵头单位于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规划国土派出机构)在收到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后20个工作日之内,拟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方案,方案需包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报区政府审定。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根据区政府审定的土地出让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六)竞买资格审查

金融总部企业用地竞买申请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示期内,向拟出让土地所在辖区政府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区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文件。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不动产登记

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成交后,。联合建设总部的,。

。。联合建设总部的,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协议一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金融总部项目建成后,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不动产登记;联合建设总部的,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联合体成员持有的建筑面积分别登记。


    三、

(三)履约考核未通过的金融类总部企业,。

(四)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报市遴选小组。同时,区政府将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他

(一)本操作指引所指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是指参照《若干措施》、《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相关标准遴选确定的金融类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的用于建设总部大厦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按照本操作指引获得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企业可按照《若干措施》相关标准申请用地建设奖励金。

(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金融总部项目遴选、用地供应及用地建设奖励金申请,由前海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具体工作。

(四)本操作指引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地方财力核算标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及用地标准按照本《操作指引》执行,各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本辖内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操作指引。

(六)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欢迎您前来咨询!

万企报国控股
info@wqbg.cn
0755-28888880
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心80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