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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连载】“互联网+信托”:钟情背后的无奈

2022-07-22 06:36:06

导读
信托头顶高悬的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的限制,这与以草根起步并渐渐燎原的互联网金融格格不入,但善于“创新”的信托正努力另辟蹊径。


  由于我国目前信托业务主要是私募性质的,而私募受托投资机构所投资的很多基础资产尚未经过证券化程序,其份额分割也并不是标准化的。未经标准化的基础资产自身包含大量的私有信息,这些私有信息并不方便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传播,即使经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传播也会形成大量的效率损耗,这是互联网金融在信托领域未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原因。2013年出现中诚信托违约事件,一波波的兑付风险事件,让本来深受经济疲软大环境影响的信托销售雪上加霜,,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基本消失殆尽。

  互联网金融大潮汹涌而来,一贯坚持创新的信托业并不愿错失,在互联网金融热潮的推动下,一贯坚持创新的信托业并不愿错失,信托行业也开始引入“互联网+”模式,但信托头顶高悬的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的限制,这与以草根起步并渐渐燎原的互联网金融格格不入,但善于“创新”的信托正努力另辟蹊径。

  2014年初“信托100”公开销售信托产品,百元起步即可成为“高大上”的信托投资者,但合作方很快出面澄清,否认授权该网站销售信托产品。事实上,撇开该模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风控等因素不谈,这种互联网化模式,通过降低投资门槛吸引大众眼球,甚至通过“团购”处理,间接符合了“合格投资者”购买的规定,正是利用了互联网金融的资源获取优势。

信托产品缘何钟情“+互联网”?

  2014年是信托公司的转型年,如何突破传统的融资类业务,向投资型、事务性方向转变,各家信托公司各显其能。消费类信托如红酒信托、白酒信托、农产品信托、影视信托等创新产品不断诞生,特定行业信托如农业信托、新能源信托、林业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领域的发展和研究不断深入,都是行业新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本章节出选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出版的”互联网+“智库系列丛书第二部《“互联网+”:产业风口》。

  从目前的各创新项目的推进情况来看,无论是消费信托,还是土地流转信托,以及家族信托等等,大部分都还处在起步阶段,获利甚微,甚至有可能是“赔本赚吆喝”。以消费信托来看,尤以嫁接互联网的消费信托火爆,通过认购信托产品,在有保障的前提下,获取高性价比且优质的消费权益,与传统的投融资概念集合资金信托完全不同,其目的不是资金增值,而是获得消费权益。

  满足流通需求:信托没有类似证券、基金的二级市场,使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成了绕不开的“短板”;受制于区域的局限性以及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信托行业第三方交易平台没能真正发展起来;上海自贸区欲借政策东风布局全国性信托登记公司,但在其真正发展起来前,仅凭信托公司内部建立的信托受益权机制,并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流通需求;2014年底,平安信托创新开展了信托质押业务,但其服务对象设定为在公司存续规模达到1000万以上的客户,受益面仍较为狭窄。

  对于投资者:通过降低信托门槛,满足了大多数草根阶级分享信托高收益的需求。融入“互联网+”模式的信托产品销售火爆,说明信托高门槛挡住了不少潜在投资者,信托触网产品的出现,恰巧弥补着这一空缺。

  对于信托公司:从信托转型看,信托公司可搭互联网顺风车,以拓展新型业务。借助于“互联网+”思维模式、众筹的理念,让普通投资者可以对感兴趣的的项目进行支持;信托公司还可基于大数据预测客户的消费行为及偏好,以提供个性化的消费服务。虽然信托触网相关赚足眼球,其架构的众筹团购型的盈利模型具有很大的盈利空间,但是“互联网+信托”模式离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言盈利尚早。

分拆=违规?“互联网+信托”之危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不完全统计显示,多数信托公司的官网和微博更新频率较低,内容非常少,仅有53%的信托公司推出了微信公众账号,在移动端推出手机APP的信托公司更是仅有7家,数量不足信托产品网上第三方销售的APP应用数量的三分之一。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相比,信托公司53%的微信公众账号开通率是最低的。网上转账和移动支付可以给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因此手机银行的使用率非常高;对于股票投资者来说,有随时随地看行情和财经新闻的需求,因此移动端的应用有巨大的市场。但是对于信托投资者来说,购买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至少为半年,长的都是一年到两年,并不需要随时随地的监测投资项目的最新进展。

  信托公司对互联网态度的慢热固然有其产品私募性质的原因,但同时也反映出信托行业缺乏植入“互联网+”基因创新的动力。其实,市场上对信托产品的“触网”尝试并不鲜见,其背后的操作者有信托公司本身,如“百发有戏”,以“10元起就能投资一部电影”为概念,对消费权益集中管理,根据不同投向、不同项目分别设立资金信托、“中信宝”消费信托互联网平台上线并同时推出全国首只养老信托——“中信和信居家养老消费信托”;也有寄希望从中受惠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如“信托100”及“信托宝”。2014年以来包括信托100、梧桐理财、“钱先生”、雪山贷、多盈金融、94bank等众多机构都相继推出了类似的信托产品,而其中,各种被冠以信托字眼的产品其实大多都是以“分拆”的形式来销售的,也被称之为“团购”信托。

  尽管推出的信托产品收益比银行理财以及各类“宝宝”的收益高出不少,但受到合规性的影响,在售信托的网贷平台却日益减少。截至2014年底,销售过信托产品的如雪山贷、梧桐理财、“钱先生”等都已无信托产品信息,仅“信托100”还在提供信托团购业务,起投点已从最初的100元提升至了1万元。

  从历史上看,,,,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造就金融行业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但是,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却在近几年受到了较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创新速度大为提升,,风险在逐渐积聚。,如“信托100”。 

案例解析:“信托100”被叫停的背后

  2014年4月16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了一家名为“信托100网站”打出的“100元买信托”的广告语。普通投资者只要投入100元,就可享受到信托理财产品高达10%的信托收益。借央视之口,原本不太知名的“信托100网站”一下子就火了起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事予以谴责;同时,信托10 0网站上发售的4个信托产品的主发行商信托公司都在次日发布声明,否认与信托100网站有过业务合作或委托销售。

  违反信托行业法规:首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供相关财产证明。例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 0万元,或是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其次,按照信托100官方的说法,其与投资者(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认购协议》,信托100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指示,认购委托人自主选择特定的信托产品。很明显,其将自身与最终投资者的关系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事物,而由于最终投资者的投资额较低,信托公司不可能预期签订信托合同,签订信托合同的应为信托100或其关联方,即信托100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这样,在实质上,信托100已经与最终投资者构成信托关系,自身充当受托人,这违反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之规定。一旦被认为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投资者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

  宣传失当:信托100宣传自身优势是“高收益率、低风险、高灵活性”。实际上,从金融常识来看,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高收益就一定意味着高风险。即便是用“高收益率、低风险”宣传信托100背后的集合信托产品,也是不当的。 

案例解析:“信托宝”会否步“信托100”后尘

  2014年11月25日,深圳一家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信托宝”的产品,以“10元买信托”的概念,在不到10分钟的时间内被哄抢一空。

  该网站信息显示,当天推出的首批产品共分三期,全部为三个月,年化收益率分别为9.3%和10%,总共有166名客户投资购买。

  “10元买信托”,从字面上看与此前被叫停的“信托100”非常相像,但从其运营模式上看,信托投资人将信托计划进行质押,然后按照使用计划,配合产品的时间进度包装成不同的产品,通过互联网与投资者进行对接融资,并非拆标,从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产品。

  信托宝的模式:信托产品持有人以产品受益权为质押,通过、平台获得融资,并以产品的本息回报兑付信托宝投资人。质押后,融资人等于获得了等额的信贷额度,可在额度内借取任意金额的资金,期限亦可按其需求来“剪裁”。

  具体操作涉及机构:信托公司推介人,并在后台作质押登记;高搜易提供信息撮合,且在官网开辟投资渠道;交易环节则由“前海赚帮”负责,这是一家新设立的P2P平台,尚未构建独立网站,参与此项交易是为了建立客户群。 

创新≠违规“互联网+信托”之机

  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来说,“信托100”类似的事件给了我们两个启示,一是创新需要遵循规则,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玩噱头;,可以坦诚地阐述思路、寻求支持,,否则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一些不可控的负面因素。

  2014年12月,陆金所在参考天猫的基础上推出一站式信托产品线上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采用信托公司与陆金所合作,在平台开设旗舰店发布产品直销信息,二级信息以及代理销售的产品信息等,已有超过12家信托公司与其签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钱海利认为,这对于双方是共赢的,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该线上渠道获取,挖掘潜在客户群体,并且有助于提升信托产品流动性;而对于陆金所,在发布信托公司产品的同时获得了市场及用户的关注度,并且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强化用户黏性,还能借助该模式拓展盈利渠道。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趋势,也就是客户体验数字化,对年轻一代来说,信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加强产品和品牌营销,为客户提供数字化产品查询等服务,但是产品销售现阶段还必须线下面签,当然也可以尝试开发基于互联网特性的有别于传统信托产品的创新产品,以此顺意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可以设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信托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互联网和金融有机整合,将不仅限于服务方式的嵌入,还包括向支付领域的拓宽和结算方式的改进。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在网上提供自助查询功能、网上营销、定制化服务到实现移动互联网支付乃至推动运营模式的颠覆性变化。(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 钱海利 微信号:qhl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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