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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家族信托看起来很美】

2021-10-04 12:00:59

近三年来,信托创新很火。关于信托创新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互联网信托、土地信托、家族信托、公益信托、PPP信托、消费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七大领域。今天来说说家族信托吧。


【信托是否真的能避债】


在讲家族信托之前,我们先来说说信托到底能不能避债。因为在很多时候【欠债不还】是家族信托甚至是日常信托产品销售的很大一个䦆头。信托是个好东西,但是很多好东西被扭曲着过度营销之后就会让人心生厌恶。比如说保险,过渡营销之后的保险也就变了味道。如果有人说你像卖保险的,那一定是在骂你!


言归正传,我们来说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是的,破产隔离是信托的很大一个功能,但是并不说说所有的信托都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在讨论破产隔离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隔离对象。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破产隔离是毋庸置疑的,而对于委托人而言,就有必要区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


小乂以为:对于自益信托而言原则上不具备破产隔离的功能,因为信托财产虽与委托人相隔离,但同时委托人同时又是受益人,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应当成为破产被执行财产,因而本质上自益信托行为并不能发生破产隔离的效果。所以如果现在有信托销售人员告诉你买了信托可以欠钱不还,那个人肯定是在忽悠你。


而对于他益信托而言这情况就相对比较复杂,拍个脑袋想下估计要考虑这些因素:1、信托管理方式:如果仅仅是通道,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掌控则倾向于不具备隔离功能;2、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的设立具有明显规避债务或者其他违法目的,则依然不具有规避债务功能;3、债务与信托成立时间:如果信托是在债务存续期间设立,且委托人未履行必要的告知或者其他征求债权人同意,依然不具备隔离功能;4、信托的效力:如果信托为可撤销信托,则倾向于不具备隔离功能;


PS:以上关于时候具备隔离功能的观点不一定准确,因为问题太大,缺乏明确的立法意见和司法实践,确实有点难说清楚,或许等待有空了可以写一篇严谨一点的法学专业论文。


【为什么暂时不看好家族信托】


暂时地不看好家族信托,除了法律制度与税收制度等外部环境相外,更多地在于整个社会文化或者说环境的因素。2013年以来,家族信托叫的很响,也有信托公司在大力推进。但从目前看来,这类业务有那么点尴尬。而从已有的业务来看,大多只能说是综合财富管理业务,与家族信托本身其实相去甚远。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没有哪一个法律部门比家事法律更加的反应一个民族的文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族信托的成长空间从根本上受制于一个民族的文化。让一个委托人把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交给一个机构来打理,是需要多大的勇气。在中国的文化基因里,本质上是缺乏信托基因的。其实在当前所谓改革开放后第一代企业家家族信托信托中存在这样一个悖论:传承需求的产生本身就是基于信托基因的缺失。职业经理人对于股东责任本质是一种信托责任,而家族企业的传承困境最本质的根源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所以在此背景下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实现财富传承,本质是缘木求鱼。


前面提到信托基因的缺失,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在信托诞生的时候,并没有想引进信托法律制度,而仅仅想引进一种金融工具,更直白地说是改革开放初邓老爷子很缺钱的时候想把外面的钱引进来,因而在没有信托法不知信托为何物的北京下中国信托业顽强地生活了22个年头。而哪怕在信托法诞生之后,信托法也基本上被定为一部金融专门法,而非民事基本法,因而信托关系在民事法律的应用及其狭窄。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民众甚至是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而言,不知信托为何物——信托基因的养成是及其匮乏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将其运用到与民族性最终的家族传承领域,其难度也就可想而知。


【怎么看待信托公司与家族信托】


很多人觉得家族信托是信托的本源,而信托公司是国内开展信托业务的法定的机构,所以信托公司要回归本源就应该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小乂觉得这个逻辑本质上是扯淡。


当然说家族信托与信托公司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说信托公司不能够或者不应该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而其实当前目前国内开展所谓家族信托业务其实本质上是基于投资理财需求的综合财富管理业务,有人将其称之为家族信托1.0版本;而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毋宁说是家族信托的1.0版本,不如说是财富管理的2.0版本,当然这对信托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来说是好事。而能否真正的成长为以家族传承为核心目的典型意义上的家族信托2.0版本,或许路这的还很长。


当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就是一家金融机构,其核心的功能是资金融通,而家族信托只不过是信托制度的延伸罢了,与信托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当前信托公司【精品投行】的业务定位下,注定无法成为信托公司主营业务领域;国内信托公司的能力所在在于投资理财,而家族信托核心需求是财产安排,保值与增值仅仅是附随功能,我想这也是当前大多数所谓的家族信托变成了综合财富管理的原因所在。因而信托公司的能力储备其实是很大一个制约因素。


小乂以为,其实最适合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他们对于法律和税务的安排更加专业,而上述两项也恰恰是家族信托的核心需求所在;而从更长远来看,如果有那么一天民事信托逐步发达,信托法律关系的运用也逐步为大众说接受,到那个时候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限需要重新定义,因为会有新的商主体出现,而到那个时候,信托公司或许定位为专门从事商事资金信托的金融机构更为合适,到那个时候信托公司是否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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