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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信托8折兑付矛盾焦点逼近:前期利息能否从本金中扣除?

2022-06-16 12:09:44

11月6日,即是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甘肃信托·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建筑装饰城二期信托计划”到期日。

此前,光大信托表示该信托计划最终可实现“保本微利”,投资者方却将其这种方案解读为“本金八折兑付”,而这也恰恰是业界人士争议的一大焦点——前期利息能否从本金中扣除。

所谓“八折兑付本金”

据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黄氏装饰城二期产品于2013年5月6日成立并开始计息,期限为24个月,信托公司按季度付息。

2014年8月开始,上述产品利息支付出现拖延情况。时至2015年2月付息日,信托公司明确表示,融资方已无力支付。原本应于2015年5月6日到期的产品也因此延期半年,作为补偿,光大信托自行垫付了上一季度利息,并将利息上浮0.5%。

值得注意的是,11月6日为产品最终兑付日,按照光大信托此前的说法,产品到期后信托方退回给投资者的资金将为当初本金的80%左右。

“按照光大的说法,两年我们已经收到20%左右的利息,这次本金8折兑付,就等于我们本金都保住了,2年利息没有;,等土地拍卖结束。”相关投资者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光大信托方面却认为,外界将公司方案解读为“8折兑付本金”不准确。

“加上前期支付的利息,投资者当初购买产品的本金肯定得以保全。”光大信托表示,最终的解决方案可保证所有投资人本金安全,并实现一定盈利。

前期利息不应从本金中扣除?

实际上,光大信托上述兑付事件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

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部专职律师张永存认为,信托公司前期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应从投资本金中扣除。

“不同于高额向投资者支付或返还利息的担保公司融资经营方式,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信托收益,是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无论信托计划能否如期兑付,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已经支付的利息,都不应从投资者的本金中予以扣除或冲抵。”张永存表示。

这一观点亦得到不少信托业界研发人士的认同。“理论上,如果先期信托方表明是支付利息,确实不应当计入本金。”南方某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坦承。

不过,亦有业界人士认为,“目前这一方案为信托公司为解决问题拿出的中间方案,实际上保证了本金损失了预期收益率。只要受益人大会能够通过,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焦点之二:信托投后管理是否到位

实际上,根据信托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信托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诺保本和收益,不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

张永存律师认为,风险自担和不存在“刚性兑付”的前提是信托公司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信托职责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因为信托公司没有严格履职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向信托公司主张尽职管理不到位的赔偿责任而降低、减少投资损失,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刚性兑付”。

另有一些业内人士反映,,目前行业没有针对信托公司履职的具体标准,相关公司是否履职到位也因此很难界定。

去年4月“99号文”下发,之后银监会与信托业协会从官方层面对此做出释疑和解读,,、“三大责任”与“四条标准”构成的原则体系。

其中“七个尽责”包括产品设计尽责、尽职调查尽责、风险管控尽责、产品营销尽责、后续管理尽责、信息披露尽责及风险处置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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