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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2022-05-09 09:01:29

,目前深圳已经出台了管理办法意见稿,随着后续的落实,网络借贷将会进入更加有序的良性发展模式。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网络贷款信息机构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方针,对网络和信用信息中介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临时措施,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措施,根据《网络与信用信息代理记录注册管理指南》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组织对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市财政厅、深圳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市网络信息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市网上贷款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共同推动本区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网络贷款信息机构的监督;深圳市银行监督局负责监督全市网络贷款信息机构的行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络贷款信息机构的商业登记;;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参与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业务活动的电信服务;市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财务信息服务和网上财务信息安全内容进行监督。

区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负责对该地区网络贷款中介的备案和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和风险处理。区政府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向借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募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五条鼓励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发起建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增加收付资本;支持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任命财务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

第七条在本办法颁布前建立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到商业登记部门修改业务范围,明确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等有关内容;应当按照“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完成整改并通过市财政局验收后,申请登记。

第八条网络借阅信息机构办理商业登记变更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所在地的地区政府申请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备案登记:

(一)网络借阅信息机构应当向登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多方数据比较、信用核实、现场认证、现场调查、行政面谈、部门咨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效地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地方政府经审批后,认为申请的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媒体(网站)(宣传期为一个月)上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诉和报告。

(三)公告期满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登记地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互联网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市财政局。

(四)市金融办收到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中介机构申请登记、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风险控制合规部门,具备开展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服务的能力。

(2)设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实施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灾后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设备和系统数据原则上存储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数据管理部门设在深圳市行政区域,。

(四)网络借阅信息机构的注册土地不得为住宅用地;经营地址和登记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登记地址应当改为营业地;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包括网络贷款基金专户)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在深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五年以上,具有上述学位(包括)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者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国家金融监督部门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者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的,不得在金融业工作。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登记地、营区、组织形式等;公司登记地点、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官方网站名称、网站名称和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相关应用名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三)股东、投资者名册及其出资、所有权结构等。;股东信用记录;持有5%以上股东的股东出具不代表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履历表、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

(5)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乘客路线、业务流程等。

(6)开展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描述材料,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体系、反欺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系统和措施。

(七)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上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并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网上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8)遵守该行动的承诺书。

(九)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11)一般分行的所有存款银行及公众户口号码。

(十二)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

(13)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关于存款及资金管理意向的协议。

(14)与第三方电子数据证书平台签署的协议副本。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包含对下列事项的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严格遵守“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将业务系统与市地方财政监督信息系统连接起来。

(四)经营过程中及时报送已设立、新设立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按照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要求提供账户流水、资金划付等信息。

(五)登记完成后,依法注销或者注销的,商业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业务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依法配合市财政局和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法律意见,应当对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及其商业登记信息、股权机构、实际控制人、基本经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以及经营模式的法律依从性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在本办法公布前建立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总体情况和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未偿金额、产品匹配交易的逾期和处置,以及原有非标准经营行为的纠正。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

(三)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由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就合规业务发表的法律意见(可以与第十一条第(九)款相结合)。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建立并开展业务活动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规模审计、客户资金管理、逾期情况、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运营和经营依从性审计。特别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日期为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政府予以受理。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

第十七条新建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区政府的书面意见和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或者不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本办法颁布前建立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和市财政所,应当分别在获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登记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到市金融办。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运行情况以书面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第二十条新成立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完成商业登记、备案登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执照、实现银行资金的存放和管理之后,才能开展业务活动。在本办法颁布前建立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完成后六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执照,实现银行资金的存放和管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和签订银行存款管理协议后三个月内,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向本市地方金融监督信息系统访问业务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移动应用程序及相关业务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材料和等级保护安全测评报告,并取得《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应用程序和其他渠道的首页设立信息披露栏,如实披露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包括股东的相关信息(业务范围、支付资本、年度收入、税额)、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等。定期向公众公布年度报告、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审计和信息安全等级评估结果;向贷款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和可能的风险结果、未成熟融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机构代理的贷款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年度报告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自今年年底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线下物理场所置备披露上述信息的报告,供公众查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

(一)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风险较大。

(2)对在线贷款和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法律和法规有重大违反。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案(事)件。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按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数据资料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非数据文件。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以外、但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备案登记情况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书面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不按规定报送的不能开展业务。、、街道办等部门就上述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做好应对处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通报。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应当促进网络出借信息机构的电网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单位积极上报物业管理机构的信息,。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检查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和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对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和场外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不按规定完成整改工作的,由市财政局依法注销。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

(一)以虚假或者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记录的。

(三)市财政局、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区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法通过备案登记信息与机构联系的,自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决定撤销备案。(三)登记备案后,市财政局、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区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通过备案登记信息与机构联系的,可以决定撤销备案。

(四)未在网上贷款信息备案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或者连续六个月停止开展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的。

(五)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

市财政局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注销记录,并通知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被撤销记录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应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培训一批具备良好金融风险识别能力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第三十一条网络贷款信息机构应当加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全市设立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制定自律规则、运作规则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受理相关投诉和报告,进行自律检查,参与行业仲裁,加强纠纷调解等。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实行存款管理,、,发现重大金融交易、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和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网络贷款信息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分支机构所在地、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银行、主要基金结算账户等,合并、重组、股权变动超过5%、增值电信服务营业执照变更等的,应当自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申请登记变更。区政府应当自材料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公告,并在审查后向市财政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提交备案注销资料,由区政府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完成备案注销后,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注销登记。

提交备案和注销的信息应包括: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终止关于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

(三)处理继续贷款业务和完成基金清算等相关信息。

(4)网上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终止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经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市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市财政局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注销信息和备案信息,并通知市交通局、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交通局吊销有关电信业务营业执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贷款机构违反本法从事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评估报告和其他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根据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的需要,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的文件,并对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市财政局、深圳市银行业监督局和各区政府发现有关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有关行业和行业自律组织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借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信息披露,依照“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财务、风险控制、法律合规、审计等部门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均自受理相关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本办法发布前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除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改过程中的要求进行整改;不能在规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向登记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后续整改方案。经登记地地方政府同意,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登记、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其他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今天起,这份意见书征求公众意见已经有15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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