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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等作出行政处罚

2021-10-30 06:44:49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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