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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敬请关注: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政策解读在线访谈实录

2021-10-27 12:45:19

广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政策解读在线访谈实录

访谈主题: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政策解读

访谈时间: 2015072109:00:00--10:30:00

访谈嘉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

主持人:何素娟

访谈摘要:访谈嘉宾将对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政策解读进行介绍,并与纳税人在线交流,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访谈内容

何素娟[主持]: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广州市国税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本期主题为“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政策解读”。[09:01:42]

何素娟[主持]: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不需要。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跨国公司逃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国际逃避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在本期专访中,访谈嘉宾将向各位纳税人详细介绍《7号公告》的内容,以及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具体办理流程。[09:02:40]

何素娟[主持]:下面就让我们请出本期的访谈嘉宾,他们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市萝岗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09:02:5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嘉宾]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09:03:0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嘉宾]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09:03:1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 [嘉宾]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09:03:33]

何素娟[主持]:今天的主题是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政策解读。首先我们请王副局长介绍一下,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是基于哪方面的考虑,《7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09:04: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嘉宾]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避税的问题,20091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中提出了反避税应对办法。但“698号文”仅涵盖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698号文”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问题,同时将间接转让交易的范围从股权转让延伸到中国境内不动产和其他中国财产的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7号公告》。《7号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7号公告》既从政策层面努力平衡好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和促进外国对华投资之间的关系,也从执行层面尽量实现确定性,包括纳税遵从的确定性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确定性。[09:05:10]

何素娟[主持]:请问王局,《7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09:05:3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嘉宾]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在企业组织架构非常复杂的情况下是非常普遍的,也包含合理商业目的间接转让财产行为。因此不是所有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外企业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财产就构成规避我国纳税义务。《7号公告》只对非居民企业出于“不合理的商业目的”,旨在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间接财产转让进行规范。[09:06:30]

何素娟[主持]:那《7号公告》所称中国应税财产包括哪些?[09:06:4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嘉宾]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09:06:57]

何素娟[主持]:哪些交易属于《7号公告》所称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呢?[09:07:0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嘉宾]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09:07:30]

何素娟[主持]:谢谢王局,请问程处,如何判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09:07:5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嘉宾]:《7号公告》对什么是“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分析,例举了8个方面的分析考虑因素,这是过去法规没有明确或充分考虑的新规定。要根据这8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分析判断转让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这8个方面的分析因素是:(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八)其他相关因素。[09:08:23]

何素娟[主持]:每一宗间接转让交易都需要按刚才说的8个方面去分析其是否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吗?[09:10:0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嘉宾]:不是的,《7号公告》用四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来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这在以前的立法中是一个空白。这四个条件分别从境外企业股权价值的来源、资产构成、企业组织不具有经济实质和境外企业交易的税负确定。(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09:11:35]

何素娟[主持]:那有没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09:12:3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嘉宾]:有的。若属于集团内部财产转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交易双方的各种股权关系的持股比例为100%。企业间接拥有的股权是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的。(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09:13:05]

何素娟[主持]:谢谢程副处长。请问关总,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该如何申报缴税呢?[09:13:2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 [嘉宾]:《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扣缴义务做了明确: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09:14:02]

何素娟[主持]: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后,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和提供资料么?[09:14:2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 [嘉宾]是这样的,《7号公告》没有将资料报送设定为强制性的报告义务,而是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判定是否报告并提交资料,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的理由。若主管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环节还将要求交易相关方提供以下资料:(一)《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经提交过的,不需要再提交);(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与适用《7号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09:14:52]

何素娟[主持]好的,谢谢关总。嘉宾们的介绍暂且先到这里,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现在已经有网友对我们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了,下面我们来回答网友们的问题。[09:15:09]

威武问题: 我公司境外投资方是新加坡上市公司,集团在新加坡股市上减持所持有的原始股,请问,属于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的交易吗? [09:24:5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回答: 您好!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反映的情况,贵集团公司在公开市场卖出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在公司上市之前通过非公开市场买入的,故需按照《7号公告》提交相关资料。 [09:24:52]

M问题: 我公司母公司在香港,除了我公司,母公司还在上海和成都投资了另外两家公司,今年集团打算将转让部分母公司的股权,涉及间接转让三家居民企业股权,请问,需要分别向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09:28:2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回答: 您好!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09:28:28]

风之子问题: 集团总部去年10月将我公司直接控股方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涉及间接转让,要交税,但由于疏忽一直没有向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也未申报缴税,请问利息如何计算? [09:30:54]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回答: 您好!根据《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方按日加收利息。

股权转让方自签订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或按照《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根据贵公司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补缴应纳税款外,还需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09:30:54]

海之诗问题: 请问我公司前年8月发生的间接转让,一直没有备案申报缴税,现在做税务处理,是否适用新的7号公告? [09:32:3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回答:您好!《7号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间接股权转让事项,需依据《7号公告》执行。所以,贵公司的间接股权转让交易适用《7号公告》。[09:32:35]

小华同学问题: 我公司的境外投资方三年前被最终控制人协议转让给另一家境外公司,但由于交易纠纷,一直没有办完转让手续,也没有完成股权变更,请问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么? [09:48:14]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暖华总经济师回答: 您好!《7号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没有设定强制的报告义务,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判定是否报告并提交资料,但是《7号公告》规定,如果该交易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提交资料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故建议贵公司主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09:48:14]

机器猫问题: 在涉及到大型集团的海外重组事项时,往往牵涉数家中国公司的股权被间接转让,7号公告的申报方往往需要准备大量文件的中英文版本,翻译量可能非常大。现实情况是,如果不能按照7号公告的要求准备好提交材料的中文版,就会面临主管税局拒绝受理申报的风险。是否能够在提交资料的30天的期限上做出一定的延长(比如45日),或是能够给纳税人提供一个补交翻译件的期限? [09:56: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程峻立副处长回答:您好!《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方自签订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故贵公司应抓紧时间,尽早提交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情况资料。 [09:56:16]

大宝儿问题: 7号公告第十五条:本公告所称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如何理解和确认“合同或协议生效”这一概念? [10:28: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回答: 您好!合同生效取决于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生效期。有异议的由纳税人提供所在国相关法律依据及佐证资料。7号公告中主要针对的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一般适用的法律是股权所在地的公司法律法规。 [10:28:05]

何素娟[主持]好吧,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如果网友们仍需提问,请通过广州国税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我们联系。再次感谢三位嘉宾,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下期访谈再见![1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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