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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发布 进一步夯实打破刚兑制度基础

2022-05-23 16:47:56


9月19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简称“《指引》”)正式发布。《指引》对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达到约束受托人和委托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目的。这是信托业内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也是协会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信托产品而言,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这就需要明确相关权责,而《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夯实了信托行业打破刚兑的制度基础。

明确受托责任尽职要求

  《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指引》制定遵循四项原则。第一,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第二,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第三,注重普遍适用性;第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指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指出,,进一步规范了信托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有利于明确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职责边界,为后续践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和打破刚兑奠定基础。

  某信托公司研究部负责人指出,《指引》与资管新规精神一脉相承,《指引》对于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对于打破行业刚兑预期,均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


《指引》推动打破刚性兑付


昨日,《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正式发布。《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


一直以来,信托业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很高,但是信托业内缺乏界定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办法。


今年4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对资管机构打破刚性兑付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此次《指引》是信托业内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无疑将有力推动信托业打破刚性兑付。


据悉,《指引》制定遵循四项原则。第一,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第二,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第三,注重普遍适用性;第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指引》指出,信托公司应当自觉执行本指引,若出现违反本指引的行为,中国信托业协会可以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在给予自律惩戒的同时,中国信托业协会有权将有关处理情况抄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适应“资管新规”加强信托尽职履则要求


尽管业内对《指引》出台呼声一直较高,但是《指引》出台的过程并不顺利。《指引》制定工作自2015年7月份开始。在原中国银监会信托部指导下,、信托公司专家及业内法律专家参与,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反复论证修改,期间充分听取司法、仲裁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并采纳会员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指引》。


去年年末时,中国信托业协会曾向业内下发过一份《指引》以进行表决,而昨日正式下发的版本,较去年年末版本,在适应资管新规以及金融科技方便进行了调整:一是,第二十八条指出,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托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二是,第三十四条指出,信托公司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投资人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信托产品或者误导投资人。


尽职指引融入了资管新规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操作,加强信托公司尽职履责要求,有利于在资管新时期打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净值化管理是资管新规重要要求之一,也是促进打破刚兑的重要手段,信托产品也好遵循这一原则,同时金融科技在最资管行业应用更加普及,有利于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加强此方面的要求也是适应资管行业发展新趋势。不过。指引层级仍不高,属于自律文件,同时指引也没有完全解决净值化管理的实操问题,后续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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