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财经> 家族信托那些事儿VI: 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

家族信托那些事儿VI: 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

2021-10-31 11:48:51

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而大额保单天生具备的杠杆效应以及指定受益,也承载了遗产规划的许多功能。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各有利弊,那么如何扬长避短,将两者完美结合呢?家族君今天带您一探究竟!

家族信托,其实并非一个专业名词,可以叫家族信托,也可以叫私人信托,其主要目的是委托人(或叫成立人)将资产转移交付给受托人(或叫受信人)持有并管理,资产的受益权指定给受益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很多人认为家族信托,应该是李嘉诚、比尔盖茨这种超级富豪家族的专享。其实不然,在经历几百年的演变过程,家族信托已经逐渐走进了一般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的世界。很多私人银行的客户都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持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持有自己的海外房产、甚至持有珠宝、字画等另类资产。其主要目的:

1)避免未来复杂的遗产继承程序

2)隔离未来产生的债务纠纷和潜在风险

3)对子孙后代的财产传承起到指定和有序分配的效果

4)遗产税和所得税的合理筹划

但是,信托的设立和维护也有一些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1)成本因素:一般信托有一次性的成立费和每年的管理费,通常一个标准家族信托,持有资产在2000万美金以内(不含不动产和另类资产),其成立费和管理费均在1万-2万美金左右(视不同信托机构而有所不同)。因此,资产量太少的客户可能认为“性价比”不高。


2)信托和维护的法律手续相对较多:首先需要签署一些法律文件,要有鉴证人鉴证,其次,还需要将资产从法律所有权的角度转移给信托机构,这一点可能会“挡住”很多国内客户,因为他们不是十分信任信托机构,虽然从信托法角度已经能够很好的保护信托资产不受信托机构的挪用和滥用。


3)海外的信托往往是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一个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因此,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往往履行的受托人责任(fiduciary duty),虽然在信托法上,其拥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权,但现代金融体系下,这种投资管理权经常会“下放”给信托的“投资顾问”,也就是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或私人银行,甚至给客户自己来完成。而信托资产具体投向什么产品,信托本身并不能起到“增值”的效果,也就是说,有信托和没信托,投资能否赚钱都是一样一样的。

相比较信托,大额保单就非常明显的看出来其与信托之间的异同点了:


大额保单,也叫万用寿险,或万能寿险,英文叫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顾名思义,其属于寿险产品的一种。之所以叫万用或万能,就是因为其本身的产品特点既能体现寿险的功能,也有一定的投资收益表现。既可以当人寿保险来用,也可以当储蓄保险来用,甚至还有一定的危疾保障色彩。


信托的三个主要“人物“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持有者和管理者,而受益人是委托人指定的个人或机构,并告知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约定的,且可以随时更改。


再看大额保单,也有三个“人物”,投保人、承保机构和受益人。投保人,就是保单的持有者,也是发起购买保险的人,类似于信托的委托人;承保机构,就是保险公司,是持有客户的保费(资产)并进行投资的管理者,类似于信托的受托人,而受益人也是投保人在保单中指定的个人或机构,类似于信托的受益人,也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所以说,大额保单也是可以起到以下作用的:

1)资产隔离、避债;

2)安排传承、避税;

3)确定、避免遗产纠纷;

4)可以实现有控制力的转移;

5)可以保值、增值。

所以说,一份大额保单,其实就是一个“小”信托了。


但不同于信托,大额保单所体现的好处是:

1)没有额外的设立成本(设立费)和维护成本(管理费)。

2)其本身就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的保费,会在受保人在世期间,不断进行稳健的投资配置,令保单本身的价值(现金价值)随着时间和复利的效果,不断地增值,最终达到保额水平(通常在100周岁)。其实就是个非常稳健的保本型的固收产品,既有身故赔偿的保证,又有一定的现金流动性,两者完美结合。

3)其身故理赔金(保额)未来分配给受益人时,通常不会产生税负。也就是常说的大额保单避税的效果。

4)由于是人寿保险,通常还会起到一定程度的隔离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债务风险,起到“避债”的作用。


但是,单单一份大额保单,也有它不如信托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信托就像一个“筐”,不仅能装现金资产,还可以装房产、股权、艺术品等资产。而大额保单,就是一份保险合同,它本身不可能再去将其他资产装进保险合同中,起到传承和避税逼债的功能。所以说,大额保单是单一的,信托是多组合的。


2)如果委托人过世,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契约和意愿书(信托文件的一部分)的内容,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序的将资产分期、分批的分配给受益人,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甚至永续分配下去。所以常说,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一只手“,虽然说得有点吓人,但却是形象地阐述了信托的最大作用-人虽然走了,但精神永在。而大额保单的受保人如果过世,通常保险公司收到相关审核资料后,会一次性的将身故理赔金分配给受益人。

这就产生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当时受益人未成年,甚至只有3岁5岁,这么一大笔钱基本上就是在世的法定监护人来去管理和占有的,虽然法律上监护人应该将这笔钱用在受益孩子身上,但实际处理上很难保证如此。所以有人常开玩笑说,大老板娶了年轻貌美的太太,过世之后,太太被别的男人睡了,钱还被别的男人花着。这是比死还难受的事情啊。又或者,即使子女都大了,成年了,但因为长辈的过世,突然”天上“掉下一大笔理赔金,子女很有可能不知道如何妥善保管,很多情况会挥霍无度,甚至被其他人觊觎而加害子女,所以说,留下的以为是”钱“,但可能也是”祸“。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能将各方面因素都进行完善呢?通过大额保单与信托的结合就可以完美解决上述问题。


下面我们就举一些比较实际的例子来讲这些问题。


案例一:保险金信托


一对高净值客户,张总和他的太太,有一个女儿,已经成年,准备结婚。张总年龄48岁,不吸烟,通过专业的经纪公司的介绍,选择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大额保单,保额1000万美金,根据身体状况(通常需要体检)等,所缴纳的保费为265万美金,保费和保额之间有2.3倍左右的杠杆,因为张总是私人银行客户,银行会给与张总保费融资计划,实际张总的出资只有265万的30%,实际出资只有80万左右,实现的杠杆增加到10倍左右。


张总担心未来如果身故,女儿获得赔偿金会被女婿分走一半,但保险公司没办法帮客户一直持有保险金(身故理赔金)。因此,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帮他解决了这个问题。


实际操作是,张总作为投保人和受保人,先确定保险方案(包括具体的保险计划、保险公司的认定、贷款条款的确定等),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缮发保单,保单生效,在一并质押给私人银行,这时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私人银行(因为有融资行为)。


保单生效后,张总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起了一个信托名称-“SunshineTrust”并将通知保险公司和私人银行,更改(增加)保单受益人,将Sunshine Trust作为第二受益人列入保单受益人名单中,并明确在保险金理赔时,私人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收到贷款本金之后的剩余金额100%分配给Sunshine Trust。这时,Sunshine Trust将持有剩余的保险金(1000万-265万*70%),而在信托的意愿书中,张总可以将自己的分配意愿进行约定,比如在女儿40岁之前,本金不得分配,只可以分配每年的收益,用于她本人的生活、医疗等基本支出。在女儿40岁以后,每年分配本金的5%,20年分配完毕。这样,女儿每年获得信托所得不会很大,防止女儿的挥霍和无效管理。


同时,张总也可以将女婿列为信托的excluded person (除外人士),这样,女婿几乎无法“触碰”信托里的钱了。防止未来女儿的婚变,导致保险金的流失。


案例二:保险信托


还是张总一家,张总在海外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并持有金融投资、不动产等资产,总资产量约为2000万美金,但没有保险的安排。今年,张总通过专业的机构介绍,认为保险也是资产配置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底层设计,因此决定通过一部分自有资金,和一部分融资贷款的方式,购买一份大额保单。


在选择谁作为投保人购买这份保单的问题上,张总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己购买,一个是家族信托购买。如果自己购买,张总担心未来自己的债务风险可能会波及到这份保单,因为从国内的判例来看,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的。同时,他也担心未来女儿的婚姻风险,不希望女婿分割这份保单的保险金。


因此,最好的做法是,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去购买这份保单,并成为保单的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家族信托受保人是张总。未来如果张总过世,那么保单的理赔金将扣除保单贷款成本部分全数分配给信托,再通过信托里的约定进行指定分配。如果张总未来个人产生债务纠纷,这份保单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保单的持有人是信托,不是张总,可以很好的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不论是保险金信托还是保单信托,其核心就是将大额保单和信托相结合,将传承的链条串联起来,实现风险隔离、有序传承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


但这样一来,是不是又会增加额外的信托成本呢?


其实,如果您选择的同一家既能做家族信托又可以提供保险顾问业务的独立财富管机构,这方面就可以节省很多成本。因为信托如果有只是持有保单(保险信托)或者只是作为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其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均可以大大减低,甚至豁免。它始终是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同时,也减少信息的多重披露而产生的信息保险性风险。


最后,给一些风险提示:


1)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产品都接受信托作为投保人的,需要届时由保险顾问先行与不同保险公司沟通确认;


2)信托的设立时间与保单的投保时间和生效时间并无太大的关联,但是如果刚好在保险生效后,受托人过世,而信托尚未成立,则相当于没有信托一样的效果,因此建议信托设立和保单的生效时间尽可能接近或匹配


3)信托在持有理赔金之后,本身还需要通过“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来对这么一大笔资金进行投资,但届时受保人已经过时,而往往受保人也是信托委托人的时候,则需要考虑应提前在信托契约中约定未来管理这笔钱投资的机构或个人


4)如果您已经立过遗嘱,并已生效,则还需要咨询您的律师,看下信托和保单在遗嘱中是否有“重叠”或者“矛盾“之处,避免对同一财产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5)最后,选择一家专业的,有过相关实操经验的机构,比什么都靠谱。会说的太多,但能做的不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