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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一)甲信托公司诉乙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22-07-09 10:52:17

核心提示

的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当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各类型金融纠纷数量逐年增加,为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对金融参与主体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上海二中院精心挑选了六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金融案例,分期刊发,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回归本源脱虚向实提供行为预期和价值引领。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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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人与原债务人、抵押人及新债务人协商一致,将其对新债务人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债权范围、变更最高额抵押债务人,且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权人不能就其对新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抵押权。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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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甲银行向乙公司提供授信额度1.4亿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丙公司以其名下某房产为前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年5月10日,甲银行与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登记他项权利种类为最高额抵押权、他项权利人为甲银行。

2014年11月5日,甲银行与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丁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同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分合同,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后甲银行按约放款。

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到期利息、归还本金。,请求判令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并要求对丙公司名下某房产行使抵押权等。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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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甲银行是否可根据《补充协议》对系争贷款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即涉及最高额抵押中债务人能否变更问题,应从债权与物权两个层面分析:

首先,债权层面。《补充协议》由各方共同签署,反映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因此,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物权层面。,并未明确允许变更“债务人”,而本案中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债务人,由此产生了能否把“债务人”的变更理解为“债权范围”变更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到物权法理论,需要从立法历史、立法比较去进一步分析。

从立法沿革来看,,根据条文的用语,“连续发生”应当指双方之间一种不断沿袭交易的状态,如果突然变更了债务人,新的债务与以前的债务相比,难以认定为“连续发生”。

从立法比较来看,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债务人与债权范围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随意变更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人。即便立法允许变更债务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其法律制度也强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尽管从债权层面《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从物权层面,结合立法沿革及立法比较来看,当事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债务人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甲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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