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多由金融交易行为所引发,简单如自然人到ATM机上存取款,复杂到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交易协议,莫不如是。
虽然交易行为的内核仍属契约关系,但随着金融专业体系的膨胀、创新迭代的加速,以及风险管理工具的广泛应用,金融纠纷越来越具有高度的专业化色彩,其所呈现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日趋玄妙复杂。
以结构化的信托计划产品为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被区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用于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为防范违约风险,又引入第三方采取回购、承诺或差额补足等征信措施。
此类交易一旦产生纠纷,信托委托人、信托受托人、资产收益权出让人、、中介人、担保人/增信义务人均涉其中。信托、委托、权利转让、借贷、保管、居间、担保等关系错综交织,解决起来颇为棘手。
上述复杂性,对于从事金融纠纷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的要求,不仅仅是了解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胜任,而必须是要熟悉各类金融业务和政策,包括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更要具备清晰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否则,就只能是“以其昏昏 使人昭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