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种财产制度,更是一种法律关系。信托制度自产生以来,成为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财产和法律制度,为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信托业实践与法制的紧密交织,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断自我修正和调和的特征。目前,主要国家均对信托业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立法。
《信托法》与《信托业法》等构成亚洲信托业的法律框架
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成功引进了信托业,都是建立了以《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为基础的信托法律制度。其中,《信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信托财产范围和性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公益信托和信托的监督等,其性质是规范信托关系人基本民事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性质;而《信托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信托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自律组织及罚则,其性质是规范信托业经营和国家对信托业管理监督的国家调节经济之法。《信托业法》的中心价值是公平、效率、秩序和交易安全,对于《信托法》而言,具有重要的填补作用。《信托业法》是对信托业混业经营的肯定和规范,有效地促进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融合。除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亚洲国家和地区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信托业,主要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及信托税收法法律规范等。
2001年,我国制定颁布了《信托法》,但还没有专门制订《信托业法》。对于金融信托,我国采用了实质性立法,即主要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加上适用其他金融法律条款,比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法》第六条,来为信托公司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监督提供依据。
美英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信托业法律框架
信托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英国信托业萌芽的过程中,横平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英国国王为了自身利益,不断通过普通法体系制订成文法来约束信托。
英国在金融信托时代,在通过判例来进行规范的同时,更是不断制订成文法来规范信托业。1925年的“受托人法”规范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任免受托人等。1961年制订了“受托人投资法令”,规定受托人最多可将信托财产的75%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颁布的“受托人法令”赋予了受托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原则上已没有严格的行业限制和对象限制。“金融服务市场法”和“信托受托人法”规定,。1996年土地信托法对土地信托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信托法的法典化趋势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信托法是州法,纽约等州已相继出台了全面调整信托关系的信托法典或单行的成文信托法。与各州信托立法的发展相适应,在美国统一各州法制的运动中,信托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美国的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自1960年以来,先后拟定了9个关于信托以及与之有直接联系的成文法草案。美国国会也相继颁布了4个成文信托特别法,都沿用至今或经修订后至今仍然适用。另外,美国还制定了《统一受托人会计法》(The Uniform Trustee Accounting Act),对信托所得如何征税作了规定。(作者系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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