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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

2022-06-21 08:16:57

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削弱了信托公司占领新领域的竞争力,仅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力量摆脱困境,短期内仍比较困难。从世界范围来看,与银行有着良好互补性的信托公司,大多与银行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整合尚未完成,外资进入又带来日益激烈的竞争。因此,对我国的信托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是当前宏观环境下的必然要求。

   一、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背景
  (一)业务手段上有互补

  在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但由于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乏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进行清理整顿,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乏。

  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虽然近年来不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公司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政策约束具有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产业领域上有重合

  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有信誉好、风险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

  银行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领域具有极强的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的一些主要业务市场定位非常接近,这就为双方的业务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三)业务范围上有关联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其他中介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

  信托公司上述广泛而特有的业务手段和经营范围为与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不仅可以灵活运用信托的融资功能直接为银行开展的各种传统贷款业务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组合运用信托的其他功能,与银行创新开展的联合贷款、银团等密切结合,不断开展金融创新,从而为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

  二、信托公司与银行的主要合作模式及动因

  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最初是以信托公司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的,因此多以信托公司为主要发起人,体现为明显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经过信托公司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的增强,以及信托制度优越性的逐步显现,双方的合作逐渐呈现出互动、双向的特点,银行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安排和灵活的金融手段,更主动地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积极介入到金融信托产品创新中来,甚至更多地运用信托的思维去解决很多复杂的问题,创造了更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具体而言,目前信托公司与银行在以下方面展开了合作:

  (一)银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

  信托公司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没有营业网点和客户的优势,遇到大额资金需求时,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从2002年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产品开始,信托公司大多选择了银行作为其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一方面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借用银行在社会上良好的信誉,信托产品可以迅速被广大投资人接受和认可。

  对于银行而言,长期而稳定地发行理财产品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增加金融品种,提高客户资金收益率,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但受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政策的影响,银行自身的理财投资品种有限,产品的收益和资金投向都有一定局限性。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一直不太稳定。

  信托公司因为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提供收益相对较高、风险可控的股权类信托产品等,银行通过代理销售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可以满足自身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收取代理销售手续费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该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公司与银行各自的优势,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

  (二)银行保管信托资产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不断发展和规范,委托银行保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举措。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目前新设立的资金信托都委托银行进行信托资金保管。

  由于信托资金规模可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与指定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保管,可以大幅增加商业银行的资产。又因为信托公司在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时候一般都设计了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资金运用方提供相应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确保信托资金到期安全,所以这一部分增加的资产,均为低风险的优良资产。

,具有实施的强制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信托公司处于被动地位。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

  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难题,信托公司创新性地与商业银行开展了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信托发展的流动性问题,并创造了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多赢”局面。

  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根据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协议,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可以持《信托合同》到指定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信托项目的情况和信托合同的标的,最高申请到合同标的95%的商业银行贷款。

  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可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并因此适当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业务机会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为其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得到一批优质信贷资产,增加其资产规模;委托人满足了信托期间内信托资金变现的现实需求,可以说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名副其实的多赢之举。

  (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充足率不低于4%,如果资本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甚至可能实行接管或机构重组、撤销。

  部分商业银行虽然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但大规模的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负面效应,且发行次级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这个天然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合作,把一部分优质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可以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由于表内资产没有增加,在扩大业务的过程中,银行无需通过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目前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不匹配,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通过信托公司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变换为表外资产,并同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消除或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模式,以部分利差为成本,提前收回本金,也可收到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效果,提高贷款的周转率,增加银行的收益率。运用特殊目的信托运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资产负债管理平台,银行可以灵活地对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作出安排,信托公司也可以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逐渐建立创新业务模式。

  在该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主要起到特殊目的载体的作用,增大资产管理规模,盈利较低,而银行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现实需求。

  (五)项目联合融资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资金不能用于项目资本金,而信托资金用途没有限制,因此,两者业务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对于一些银行看好但资本金欠缺的项目,可以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认定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为项目提供资本金股权融资。待项目资本金到位后,银行根据项目进度发放项目贷款。由于是银行认可的项目和客户,为推进信托公司的融资进度,可能银行会为项目的后续贷款提供承诺。

  该合作模式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特别是在国家启动。万亿投资计划启动内需的宏观背景下,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巨大,单靠企业自筹和财政资金无法满足要求,这为信托公司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业务发展机会。
  (六)银信连接理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针对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客户为自然人客户以及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加之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起点较低,且无人数限制,信托公司的大额融资项目需要与银行对接,即通过双层信托,银信连接完成。
  对于银行认可的项目贷款,由于银行考虑到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等问题时也会与信托公司作银信连接产品。银信连结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直接与信托公司存量的信托项目相匹配和对接,在与信托公司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了高效率、低成本,最大程度降低了交易风险。银信连结理财业务由于被严格地定位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投资信托项目形成的资产也严格的界定为表外资产,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单设账户,独立核算。因此,银信连结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表外资产管理业务,根本无需占用商业银行的头寸或其他资产。
  该合作模式巧妙地运用了双层信托的原理,将信托公司与银行紧密连接在一起,从2005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以来,短短几年,银信合作市场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庞大。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银信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是2553款,预计全年度发行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未透露其单只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全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判断,2008年全年度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总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度银信合作的总体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
  (七)股权相互渗透
  随着信托公司和银行创新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金融混业趋势的逐渐明显,相信银信合作的方式会越来越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会越来越大,加强银信合作,拓宽双方业务范围,是实现金融创新的必然之路。2005年,天津信托推出“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与其它有资质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渤海银行,募集金额5亿元购买渤海银行10%股权,期限20年。
  另一方面,银行为延伸业务范围,增强业务竞争手段,纷纷收购信托公司。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3月,中资金融机构已经或正在洽谈收购的信托公司有7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
  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国投、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事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疆国投、工商银行与中融信托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而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信托业也是虎视。巴克莱集团入股新华信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苏格兰皇家银行择机进入苏州信托、英国安石投资已经同北国投签下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有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
  目前实施的《信托法》是一个信托关系法,而不是一个信托业法,信托业缺乏统一执行标准。欧美等信托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需要明确信托、信托业、信托机构的法律边界,推动《信托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



  日前,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广泛开展理财业务,其实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财业务。,导致“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在资金门槛、投资者人数、,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金融秩序的混乱。相对而言,。

  (三)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是财产权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面临困境,导致信托的设立存在法律风险,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持续下关,将影响信托业的发展。
  (四)健全信托业税收制度
  在信托税制方面,由于对信托主体地位的认定仍存在一定分歧,相关税收政策也迟迟未能出台。信托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信托关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现有财产和会计等制度并没有对信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势必会造成重复征税,税制不明,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建议国家针对信托业务制定专门的税收管理办法,推动我国信托业顺利发展。华资盟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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