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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的全面解读

2022-01-25 16:59:21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1891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协会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也是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

协会对《指引》的起草工作自20157月开始,、信托公司专家及业内法律专家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多次组织讨论和修改,期间充分听取了司法、仲裁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并采纳了会员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指引》。

《指引》主要依据信托业“一法两规”制定及资管新规制定,,并广泛借鉴了国际上信托法及信托业法规的相关规定。

《指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二是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对现有规则进行了补充和扩展。三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指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允许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总体情况

《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等内容,涵盖了信托业务的整体流程。从法律定位来说,其是对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其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1,。(2,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与委托人、代销机构等之间的责任边界。(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意思自治精神。

 

三、《指引》重点内容解读

1、,。如吸收了资管新规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评级)、加强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禁止刚性兑付、净值化管理、托管、明确产品性质、嵌套产品的下层管理人的准入及主动管理要求、代销机构准入、信托从业人员要求、;吸收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信托公司对自然人发行产品及代销机构代销产品的双录要求等事项。

2、,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与委托人、代销机构等之间的责任边界。具体包括不限于:

2.1

1对于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的审查,《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次明确了受托人的审查义务限于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填写调查问卷及书面承诺其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提升了实践的可操作性,也利于厘清受托人的责任边界。

2对于信托产品的推介,《指引》第六条参照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明确了信托公司或代销机构的推介媒介,允许通过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这相当于是对目前存在的信托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app等官方电子系统进行产品推介行为的认可。

2.2

1)关于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交易,《信托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信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并没有除外规定,考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在《信托法》之后,故实务中,根据从新兼从特别法之原则,对于集合信托计划还须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申了《信托法》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而有不同,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以及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行为,也与民事审判中对于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意思自治下的交易行为持积极肯定态度而不轻易否定交易行为的精神一脉相承。

2)关于清算报告的出具和审计要求。,对于单一信托的清算报告的出具时间以及审计事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以信托文件约定为准;对于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而根据《指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关于清算报告的出具时间和审计事项均是优先以信托文件规定为准,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信托公司应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清算报告,同时明确优先适用信托文件约定

、如何适用的问题,个人理解虽然《指引》不是法律,,,

2.3 新的规定

2.3.1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报告。《指引》第二章对尽职调查的时间、开展形式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出具时间、内容及签署要求进行了首次明确。根据《指引》,所有的信托均需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受托人有权根据不同信托特点以内部操作规程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尽调要求,包括尽调标准、不同类别项目尽调报告的内容要点及出具要求等,同时要求尽调报告必须经信托经理和合规风控人员等确认并注明报告日期 

2)可行性报告。《指引》第九条要求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要制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确认要求同尽调报告,由信托经理和合规风控人员等确认,同时明确尽调报告已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的,可不另行出具可行性报告 

2.3.2 代销

明确了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权划分。其中:

对信托公司的要求有:1)推介材料应由信托公司提供,并由信托公司对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3)对代理机构代理推介行为进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代理推介行为,并对代理推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4)建立信托产品的委托推介授权管理体系;5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和转移方式6)对委托认购产品及签署文件的双录要求;7)推介产品时需向投资者明示信托产品类型并按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对代销机构的要求有: 1)应充分审核投资人资格2)充分揭示风险;3)不得有违规推介行为;4)应负责自然人投资者问卷调查及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等相关事宜并将最终的调查结果、评估结果及投资人完整、有效的联系方式提交给信托公司;5)对委托认购产品及签署文件的双录要求;6)推介产品时需向投资者明示信托产品类型。

2.3.3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1)关于委托人风险评估的有效期。《指引》第十五条首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的风险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否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2)明确了对自然人委托人问卷调查的内容。《指引》第十五条明确了问卷调查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者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投资信托的目的;信托资金来源;过往投资经验;家庭可支配年收入及可投资资产状况;可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对金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金融投资市场及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有一定的了解;是否清楚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风险。

2.3.4 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1)关于风险揭示。《指引》第十二条除了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披露重大风险外,还要求披露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2)关于信息披露方式。《指引》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具体为:信托文件中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采取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披露:

“(一)邮寄;

(二)传真;

(三)电子邮件;

(四)在信托公司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上披露

(五)在信托公司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六)其他有效方式。”

综上可看出,信息披露的方式新增包括不限于在官方电子系统上披露、电子邮件披露、信托公司办公场所存放备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等方式,大大地扩大了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自由选择权。 

3)关于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查阅权《指引》第五十五条首次明确了委托人、受益人向受托人查阅信托相关信息的前提条件,即委托人、受益人依据相关规定向信托公司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托账户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且不违反委托人意愿、亦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同时规定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又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4)信息披露材料的保存要求。根据《指引》第五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信息披露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  

2.3.5 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要求

1)信托文件的相关要求1)关于信托报酬。根据《指引》第三十条,信托公司收取信托报酬,不仅需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收费的具体标准,还新增了需约定计算方法的规定2)明确了信托文件的必备事项。根据《指引》第三十九条,,还需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3)特殊条款的特殊格式要求。《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制作信托文件时,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4)开展创新业务的特别风险揭示。《指引》第十六条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可在信托文件醒目位置对创新业务进行标识并对创新业务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2)主要交易文件的签署要求。《指引》第十九条对主要交易文件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与债务人、融资人、被投资人、担保方等相关的书面法律文件。主要交易文件的签署,信托公司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见证签署过程,。同时根据《指引》第四十条规定,,还不得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奠定了信托文件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的纲领性文件的地位。  

2.3.6内控制度建立要求。《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项目审批、信息披露管理、内部问责、合同管理、合同保管及信托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等内部制度,其中建立信托业务人员相关制度要求在资管新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4创新性规定

1)关于信托产品推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99号文要求信托公司产品营销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资管新规规定对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属于私募产品,,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产品。但是《指引》第十六条首次提及了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公开发行的信托产品的概念,一方面是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的回应,,这给信托公司资金端的募集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可能。

2)首次强调信托公司应以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其措辞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无“合法”二字。而《指引》强调受托人维护的是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可谓是一大进步。

3)参照银信合作的相关规定,作出普遍适用性规定,。《指引》第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指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人签订抽屉协议,。《指引》第五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意思自治精神

1)《指引》允许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自行约定的意思自治。《指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二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成为协会会员的信托公司开展信用业务,应适用指引规定,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相关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明确了允许信托文件另行约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另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引》的强制性规定。《指引》后文有7个地方提及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有11个地方提及“信托文件约定”,分别涉及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交易或不同委托人之间的信托财产交易、委托处理信托事务、信托受益权转让费用承担、信息收集频率、信息披露内容、清算后剩余信托财产的保管及费用承担、保密义务、清算报告的审计、信托终止事项等,充分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精神,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权。

2。如《指引》第五条要求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均需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前进行尽职调查,并未区分事务管理和主动管理的不同情况,即根据此规定,所有的信托项目均需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同时在第六条中又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况,根据委托人意愿和信托财产运用的不同特点,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此即相当于允许信托公司自己制定内部操作规程,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尽职调查标准和要求。

 

四、对信托业务的影响简析

根据《指引》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自觉执行本指引,若出现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协会除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外,有权将有关处理情况抄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故从提升业务合规性和公司声誉角度,提倡主动遵守本指引要求,建议信托公司根据《指引》要求落实以下新的要求:

1、制定公司内部的尽职调查操作规程,需根据不同信托项目类别规定不同的尽调标准、尽调报告要点,同时明确尽调报告与可行性报告的关系,明确尽调报告与可行性报告需由信托经理、风控合规人员等确认并注明报告日期。

2、落实本文第二部分的信托公司推介产品及委托代理推介机构推介产品的相关要求,包括不限于向投资者明示产品的类型,。

3、落实《指引》中的其他新要求。包括不限于:

1)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1) 需根据《指引》要求设计对自然人委托人的问卷调查2自然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不得超过2

2)主要交易文件的签署应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见证签署过程,;

3)信托文件签署注意要点1)在信托文件中除披露重大风险外,还要求披露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2)信托公司制作信托文件时,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3) 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可在信托文件醒目位置对创新业务进行标识并对创新业务风险进行特别提示4)其他根据《指引》要求需在信托合同中注意调整的事项,如清算报告的出具时间及审计、信息披露方式、频率、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信托相关信息的条件、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等。

4)内控制度建设要求:需根据《指引》完善内部问责制度和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

 

综上,《指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指引》作为引导信托公司经营行为的行业自律规则,是对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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