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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2022-07-17 16:17:45



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全面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以及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4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50万元;对法人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申请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市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三、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促进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二)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四)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五)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八)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各县(市)区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七、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将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并将金融机构对当地信贷投放的增量和增速水平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二)鼓励金融创新。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奖励。

  (三)推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由市财政出资,利用现有产业引导资金、基金以及金融企业中的政府股权和资产,以“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形式吸引各类投融资平台和市属金融企业,推动组建济南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推动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给予政策支持。

  八、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二)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三)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绿色通道待遇。其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就学入托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安置入学(园);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九、相关规定

  (一)对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

  (二)本扶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由市本级与金融业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设立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另行制定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

  (四)本扶持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增强《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政策的驱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件

(一)金融机构资金补助项目。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金融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下同),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一项第四条规定拨付;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

(6)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增资证明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7)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二项第四条规定拨付;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满足条件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经审查合格后拨付。审查不合格者,前期补助资金应全部追回。

(三)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资金补助、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由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增资证明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五条规定拨付;

(7)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融资服务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相关企业接受融资租赁服务的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8)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落地(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企业需提供成立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拨付。

(四)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项目。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中介服务资金补助。

1.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证明、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的,需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和发票,填写《地方性金融组织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地方性金融组织申请落地(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企业需提供成立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拨付。

(五)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定的排名证明;

(5)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资金补助项目。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资金补助包括:企业成功上市(挂牌)补助、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及新三板股票融资补助、企业债券直接融资补助、企业上市财务规范资金补助。

1.资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上市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

(4)拟上市企业申请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提供企业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的上市保荐协议复印件、因上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专项审计意见);

(5)申请企业挂牌补助的,需提供企业成功挂牌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包括上市首发融资、新三板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拟上市企业获得上市阶段补助后,转向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前,拟上市企业已享受分阶段补助的,不再进行补足。拟上市企业在本《扶持政策》施行后进入下一

阶段程序的,按本《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给予阶段性补助。

3.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县(市)区(包括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考核补助通知,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各类重大活动予以补助。

(七)金融创新资金补助项目。金融机构或个人申报金融创新资金补助的,需填写《金融创新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金融创新成果鉴定材料或相关金融创新成果运用情况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专家评选审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八)金融人才资金补助项目。金融人才资金补助包括金融人才安家补助和工作性补助。

1.金融人才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人才安家补助和工作性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融资租赁公司和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4)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 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享受的各项补助应由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申请落户补助的同时,提出金融人才的补助申请。金融人才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由用人单位划拨给本人。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报送。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提交资金补助书面申请。县(市)区金融办同意后,发放相关表格。然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县(市)区金融办。所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步审核。县(市)区金融办受理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本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出具初审意见,填写《县(市)区金融企业扶持资金汇总表》。

(三)市级复核。县(市)区金融办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报送至市金融办相关处室。、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报送至银行处;证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报材料报送至资本市场处;保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申报材料报送至保险担保处;民间融资机构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报送至金融稳定处;金融中介机构及金融创新等申报材料报送至政策法规处。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复审时,邀请市商务局或市投资促进局参加。复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办统一向各县(市)区金融办、申报企业或个人回复复审结果。

(四)资金划拨。复审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扶持政策》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给各相关企业。

三、补充说明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是指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区域金融总部机构”是指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并以我市为中心,管理省内其他城市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三)《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指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济南市初设的营业部。

(四)《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中的“县域”是指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及章丘市。

(五)《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三条所称“先进装备制造业”主要包含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业、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业。

(六)《扶持政策》第五项所称“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机构”是指:以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为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法人机构或区域总部。

所称“金融保险中介服务”是指:、公估、代理公司。

所称“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是指: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七)《扶持政策》第六项第五条所称“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是指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精选板或成长板挂牌(不包括众创板)。

(八)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九)申请资金补助的机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十)补助资金按照常年申请,分批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实施。

(十一)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文件自2016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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