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信托资讯> 高小琴境外信托的有效性分析

高小琴境外信托的有效性分析

2023-05-25 17:04:50

最近一部反腐神剧《人民的名义》圈粉无数。剧中涉及很多法律知识,例如高小琴为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存了2亿港币信托基金。虽然山水集团很多资金来源不合法,但如果能证明转到信托的资金合法,那么信托就是有效的。


这2亿港币不会被强制没收,两个孩子也会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障。因为信托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不被列入查封、冻结的资产范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资产保全、风险隔离、财富传承、节税避债等优势,这就是信托的魅力。



相关案例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执行案


:信托财产既是信托法律关系赖以建立和存续的物质载体,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物质前提。按照信托法律关系的构造,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形成一个独立的、闭合的财产体,它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又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原则及其四种例外情况,而可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实质上都是关于信托财产自身存有负担的情形。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有必然联系的。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排除了以信托财产偿还委托人和受托人债务的合法性,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以信托财产履行其自身债务,。



2


BARCLAYS BANK LIMITED v. QUISTCLOSE INVESTMENTS LIMITED


在该案中,Quistclose投资公司与Rolls Razor公司签订了一个贷款合同。双方约定,Rolls Razor向Quistclose所借资金仅用于支付股东股息这一特定目的。


该笔资金存入Barclays银行的一个独立于Rolls Razor所有其他资金的银行账户。后来,Rolls Razor破产,Barclays银行主张用Rolls Razor的股息账户中的资金偿还其在该行的透支。


节选英国上院裁判:


 “毫无疑问,这笔贷款是为了使Rolls Razor公司能够支付股息而进行的,毫无疑问贷款是为了使Rolls Razor公司能够支付股息和没有其他目的……


答辩人(即Quistclose投资公司)和Rolls Razor公司的共同意图以及交易的实质是该资金不应成为Rolls Razor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而应专门用于支付特定类别的债权人,即有权获得股息的债权人……(省略)


这种付款计划的性质,确立了信托人或信托关系,有利于作为主要信托的受益人,即贷款人……(省略)


因此,明确规定了决定的依据,即为特定目的而提取的资金未成为破产人财产的一部分。


这些银行毫无疑问已被告知这笔钱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只用于支付股息。这足以让他们注意到这是信托财产,而不是Rolls Razor有限公司的资产。他们之前从未想过这笔钱可以用来减少现有的透支。”


综上,英国上院认为,独立地存入股息账户的资金应被视为为贷款人的利益而以信托的方式持有。贷款人是信托下的受益人,从而排除了在借款人破产的情况下资金移转给借款人的债权人。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可以免于偿债。



境内外信托制度的区别


1

法律完善程度不同


信托的本质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契约,其资产保全的根基是信托法及其配套法律的认可。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信托对委托人财产保护的程度。


国内信托法的配套法律还不完善,几项重大相关法规几乎空白,包括公司法对信托持有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的规定、遗产分配制度及继承法对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间财产设立信托的规定、税法对信托内财产的纳税规定等。


相反,在境外法律承认信托的作用,海外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非常完善。



2

信托架构的差异


国内信托一般以信托基金或信托计划等非法人的形式呈现,仅能持有境内现金和境内保单,而且财产所有权变更成本高。比如,我国的房屋产权变更大部分都被视为交易,会被征收交易税,而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持有房产的税费要高于个人。


委托人名下的商铺想要过户到信托计划这样一个非法人的名下,也较难做到。此外,由于信托法的配套法律不完善,对于其他资产的持有,如股权、不动产、珠宝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海外家族信托,通过离岸公司可方便持有境外的现金投资组合等金融资产、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商用或住宅房产、飞机游艇、古董红酒、艺术品等各类资产,而且财产所有权变更方便。



3

信托财产保密性的差异


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在我国,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


海外信托,隐蔽性强,法律认可及保护,允许信托公司不向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披露信托内的财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披露但不披露股权受益人分配情况)及分配安排。而且信托内的财产全部由离岸公司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不对外披露的,具有财产隐私的保护作用。



4

税务筹划


201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至今未曾修改,配套的法律(税法、继承法、公司法等)不太完善。


海外家族信托,如果是非恶意设立的信托,架构设计合理的话可以规避遗产税。合法利用离岸公司架构筹划其他方面的税务,例如企业上市前将股份注入信托,上市时可减免一些印花税等。



总结


信托具有财富信息保密、不受司法追诉、阻断债务追索、指定受益人权利不被剥夺等诸多功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财产一旦交付于信托机构,法律上即与委托人相隔离,起到财产保护的作用。


而信托机构向受益人处分财产,必须完全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不受司法、行政、债权人的阻碍干涉。即使委托人过世,其管理和分配财富的指令仍然能够得以延续执行。特别是离岸信托还可以起到债务人保护和规避遗产税的作用。


信托在欧美国家已经成为私人财富传承规划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工具。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人财富信托管理,相信随着遗产税开征的步伐临近,私人财富信托必将应运而生。


财富传承需要尽早规划,根据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财富配置,进行科学设计和策划,这样才能提高财富传承的效率,避免和减少传承成本和损失。





(消息来源: 汇金网)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Metis安智环球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讯,欢迎长按下方识别二维码,立即关注我们的公众主页:


安智环球服务有限公司

Metis Global Limited

微信号: metistrust

电邮inquiry.hk@MetisGL.com

官方网站: www.MetisGL.com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