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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强制执行公证在商事信托与投融资中的运用

2022-07-04 14:59:55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机关制作的执行证书,。在信托公司发生兑付纠纷时,因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信托公司可以跳过繁冗漫长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快速启动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对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实现权益,由此,强制执行公证越来越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睐。本文旨通过信托案例,分析强制执行公证在信托中的运用。

一、信托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性要求

裁判要旨:信托公司和融资公司之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件索引:,(2014)赣执审字第1号,S信托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案情简介:2012S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购买H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股权收益权。S信托公司和H投资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不超过15860万元,并以“股权收益权的结算”的方式约定了转让方的回购事宜,主要包括标的股权收益权结算期和最低结算限额。S信托公司和H投资公司签订以及第三方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该《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其他担保合同,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4年,S信托公司要求H投资公司支付剩余回购价款,向公证处申请并获得了《执行证书》,。

江西高院认为,股权收益权的金额是一动态数额,取决于市场和G银行的经营情况。合同中约定,标的股权收益权金额不低于: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15860万元)(112.05%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但并非是一明确的金额。因此,裁定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法条索引:1.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目前法律法规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标准未加以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发布《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第5条规定:“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二、信托投资中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问题

裁判要旨:1.《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能说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该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合同属于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案件索引:,(2014)鲁执复议字第97号,C信托公司与济南Q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案情简介:2012年,C信托与Q公司等公司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特定资产为Q公司拥有273套房产及200个停车位,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其后,特定资产收益不足约定的收益水平,C信托要求Q公司公司等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及连带责任,申请并获得《执行证书》。

济南铁路中院认为,案涉《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其《保证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比较复杂,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超出了公证机关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合同效力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对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山东高院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其《保证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虽然比较复杂,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说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注:案件审理结束后,2015。同时,,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因此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理。

法条索引:1.《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480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内容进行了界定。(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3.。第22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三、公证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后的可诉性问题

裁判要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权利义务提起民事诉讼的,。

案件索引:,(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18号,济南Q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案情简介:本案是案例二的延续,在C信托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期间,Q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山东高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济南铁路中院作出驳回异议人Q公司的异议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处于执行中。

陕西高院认为,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涉及的内容,作出驳回原告起诉。

法条索引:3条第2款:“当事人、,。但是,。”(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助理,许海波律师团队成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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