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所有者(ILIT):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
受托人:被保险人不能作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
保费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费的支付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
保单的创立(转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
日本模式:
委托人分别与保险、信托签订合同
不同点则在于美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主要基于避税的目的而设立,以信托机构为核心,辐射向各个要素;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主要在于财富传承分配,;而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由于其国家特有的制度,将受托人分为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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