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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互联网资管新规主要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表外通道

2022-08-14 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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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独角金融  2018-04-03


编者注: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该如何解读?。


以下是他的分享。


《通知》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并不仅仅是针对P2P网贷。

 

因此,该项政策的出台,更多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关联的整体的金融系统风险,是此前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编者注:2016年10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这项政策处置的风险主要有两个:

 

一是针对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而言。。有些传统持牌金融机构,将劣后资产通过表外互联网通道处理面向非特定公众进行销售,甚至还有的以P2P网贷来申请备案。

 

在2014年之后,伴随着资管泡沫,这些严重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产品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大行其道。

 

这些交易行为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业务形态,,更无技术创新。在历次金融风险爆发中,都有这类互联网金融资管的影子。这么做的参与者更多是传统金融从业人员,他们无非假借技术的幌子从事金融套利,甚至演化成金融犯罪。


二是针对P2P网贷平台。一些平台为了掩盖自己的交易结构瑕疵,把资金端独立成所谓的资管平台,尤其是一些规模机构。这同样是违规的,有很大风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从风险规模、演化路径、冲击程度讲,重点是要解决前者的问题。当然,后者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这一政策应放到3月28日深改委会议对于中国整体金融系统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考量,需要从整个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来看,而不是单单放到P2P网贷专项整治来看。


客观上,某些P2P网贷机构涉及到了互联网资管内容,也必须要受到这一政策的规制。

 

该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在3月28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了整治与规范的重要内容。

 

从整个业务量来说,互联网资管基本上是劣后资产通道,并不是大资管的主体。大资管的主体结构多在于银行、保险、券商、信托、保险的表内资产。


但是,由于互联网受众广,互联网资管的效用是大于上述表内资产的,因此,互联网资管业务对社会稳定与金融风险的影响也比较大。

 

我相信,该项政策的出台,是中国打破刚兑系列举措之一。

 

比如,该项政策出台前后,中小行对于互联网资管的态度,信托、券商对于互联网资管的态度,都会有明显的变化。

 

该项政策的出台也表明,此前有些机构,通过互联网通道,,这是行不通的。,自说自话也是行不通的,一定要建立自身的核心资产定价能力,面向消费升级方向积极发展新零售业务,彻底改善存量资产结构,彻底摆脱资金空转的局面,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向上来。

 

因此,今后持牌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表外互联网来处理劣后资产将受到限制。同时,这项政策对于通道化的互联网平台来说,也会有致命性影响。

 

在2015年,我就强烈反对一些传统金融通过分层,向公众抛售劣后资产,这严重违背了投资的适当性原则。

 

因此,这项政策的出台是正本清源,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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