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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落地: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区别对待

2022-08-04 16:28:52

近日,,,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这次《通知》内容并不是对于《资管新规》在信托业务领域中的细化,而是对于重点工作的一些部署。小编给大家带来这一文件的解读。

一、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的规定


《通知》不仅对于家族信托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而且还对其构成条件进行了限定:


(1)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3)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要求中,,这与《资管新规》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通知》的要求有一定的缓和,这有利于部分恢复通道信托业务,进而疏通货币政策。


此前有消息称,该《通知》在征求意见时期表示,对事务管理类业务进行了“善意、恶意”的划分,规定善意的事务管理类业务可以开展,恶意的事务管理类业务不能开展。


在本《通知》中,虽并未提到“善意”、“恶意”等词汇,但文中提到,对事务管理类信托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此外,文中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摸底排查,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有序整改。在过渡期内,。


三、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资管新规》的规定


因为《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范围只提及“资金信托”,所以关于财产权信托如何适用一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一般通过拆分财产权信托受益权,且财产权成立和信托受益权拆分受让的时间高度一致,应当属于“财产权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范畴。


四、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投资老资产,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止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


信托公司在《资管新规》发布后发行的资金信托新产品,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并且,资金信托新产品以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日期为准。


《通知》还明确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投资老资产,或者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但是老产品的整体规模须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规定的信托产品。


以上规定突出了存量产品整改的风险控制,明确了防止出现再生风险。此外,《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评估过渡期内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附件:

信托函[2018]37号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

 

。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过渡期内,。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实质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之力、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而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还原其业务和风险实质、。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指导意见》。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信托公司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发行的资金信托新产品,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资金信托新产品以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日期为准。

 

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信托产品。

 

三、认真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

 

,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自主有序确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清理目标、步骤、进度、责任人及具体整改措施,审慎评估风险影响,认真制定过渡期内整改计划。信托公司整改计划应由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四、持续监督整改计划落实到位

 

,确保信托公司按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对整改不到位、,并实行罚管挂钩,。,汇总辖内信托公司上季整改情况报送至信托部。

 

五、严密防范过渡期内各类风险

 

,,严密防范信托公司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相关次生风险。要督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和风险类别,评估过渡期内的潜在风险,制定清晰、可行的风险防控预案。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应由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审慎判断单体机构风险状况,。辖内信托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托部。。

 

2018年8月1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

宏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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