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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家族信托的三大目的

2022-06-25 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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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是信托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我国《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委托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保全和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学习费、赡养老人、管理并支付退休金、救济贫穷等。


信托目的三大类及区别


1、私益目的,即以特定人的利益为信托目的,该类信托习惯称为“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本身也可以有许多分类,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是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分类。依据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大基本类型。


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此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不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以其他人或与其他人一起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如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妻儿、父母和其他亲友的利益而设立的教育支助、生活保障等类信托,此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


2、公益目的,即以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该类信托称为“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此类信托中的受益人为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


金融信托机构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必须贯彻下述原则:


收益及财产的分配应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用于其他事务;


信托基金的运用要保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大小捐赠遵照平等管理的原则;


为受益人取得最多的收益而妥善运用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运用与分配要定期公布。


3、非以人类为受益对象的特殊目的,如为了照看宠物而设立信托,该类信托习惯称为“目的信托”。


从特殊目的实际操作和法律结构来看,它是指特定资产的所有人(委托人,settler)将其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一家信托机构(有的是信托银行,有的是信托公司),资产所有人的受益权利(beneficiary rights)被分解(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者;信托机构负责根据已经规划好的信托资产证券化计划来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并针对信托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盈利。


特殊目的信托的核心内容是信托法律关系,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再由受托机构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之后,这一资产的权利就转移到受托机构,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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