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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 周末 张毅:慈善信托期待社会“正能量”

2022-03-06 09:06:01

单位均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创新研究部

本文刊登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8年第6期


导读:

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慈善信托更是近年才出现的新型业务,社会各界对其国内发展现状的了解及认可度不足,成为推广慈善信托的一大障碍。部分社会公众、慈善组织甚至地方部门对信托的理解仍停留在投资理财层面,加大了慈善信托项目的协调成本和开发难度。


正文:

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较长的蛰伏期。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度供给是慈善信托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信托法》要求公益信托的实施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但这一主体指向不明且相当分散,相应权责划分也不十分清晰,导致信托机构基本无法设立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


《慈善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慈善信托实践过程中的几大难题:,并给予了委托人变更受托人等权利;;三是完善了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激励措施。


法律制度的健全为慈善信托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截至目前,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项目84个;财产类型以现金资产为主,极少数采用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总规模达9.77亿元,投向涉及扶贫救济、教育、环保等多个领域。

国内慈善信托的主要类型

从交易结构来看,目前国内开展的慈善信托类型主要有信托公司主导型、慈善组织主导型及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型,在业务推广及实践过程中分别拥有不同优势及特点。


信托公司主导型

由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执行人,在慈善信托项目的运行管理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交易结构的优点是成本低、运作效率高,在信托财产运用方面拥有较大的灵活度。但这种慈善信托对受托人管理能力的要求较高。此外,由于信托公司本身不具备开具税前抵扣发票的资格,导致该慈善信托类型下的税收优惠无法兑现。


慈善组织主导型

《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同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备案要件中必须包括资金托管合同。由于慈善组织在开立银行账户方面无法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因而在慈善组织主导型的信托项目中,慈善组织虽然可以独立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但在实践中仍通常采用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即“双受托人”模式,以满足合规要求。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型

在这种模式中,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可以有效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对信托公司来说,在前端可以利用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拓宽资金来源;在后端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合理配置和管理信托财产。对慈善组织来说,可以扮演两种角色,一是作为委托人,将捐赠收入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二是作为执行人,充分运用自身在慈善活动领域的专业能力。但在这种模式下,慈善信托财产的使用进度必须严格遵守《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慈善信托年度开支比例要求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托财产运用的灵活性。


以设立于2017年12月27日的“五矿信托-三江源思源1号慈善信托”为例,该项目的委托人及执行方均为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其委托五矿信托成立慈善信托,将信托财产全部用于支持三江源地区生态环保事业。在资金支出进度方面,思源1号年度支出将不低于当年度信托募集金额的70%,与《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要求相一致。

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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