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了解信托> 综述融资租赁与信托、委托、保理和投资 解读十六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综述融资租赁与信托、委托、保理和投资 解读十六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2022-01-05 06:21:49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两个行政审批部门都没有批给租赁公司“委托租赁”业务,其经营合法性就很难说了。目前如果采用设立合伙企业解决直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委托租赁经营资质问题不明确,操作起来还是有“变相吸收存款”的政策性风险。

信托、委托、保理、投资这些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名词相互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但放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领域里,他们相似的地方太多了。有人把它们归类为大信托的概念,笔者以为未尝不可。但是要没有按照信托的原则去做、,那么就有问题了。这就是笔者总想把委托、保理、投资分开谈的原因。我们研究这个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学术上的争论,而是想借助这个问题的思考,探索出一条租赁公司直接中小企业融资的出路。

。该法这样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这里使用的是“财产”,而不是“资产”,因此把什么都套用“信托”是不适宜的。比如金中小企业融资产就不是轻易可以随便信托的。在中国目前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中“金融管制”阴影,只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金中小企业融资产是否也可以信托呢?按照银监会最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中有“资金信托”业务。这是目前唯一可以对金中小企业融资产进行信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并且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也可以做资金信托业务?。在第一个(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之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吸收企业一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业务,因租赁公司利用这个条款高息揽存、变相吸收个人存款,因此被停,至今没有再开放。

,其中也有“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类似金融的条款, 但是委托合同基本上还是指财产委托,不是资金委托、债权资产委托。因此不管是“委托”还是“信托”,都是针对财产(物),而不是资金(或债权)。

那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做资金委托租赁业务呢?《合同法》另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2000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业务范围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在从新修订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的业务已被取消,甚至一般的委托租赁都没有。大概想把类似业务都归在信托公司的营业范围里,其他机构都不允许做。

如今没有“委托租赁资金”业务范围,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的资金委托、信托之争已经没有意义。按照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的原则,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的业务呢?笔者以为有待观察。为什么没有否定,而要观察呢?这就是当前国家鼓励直接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已经开始改变了,为此出台了其他配套政策。

不管是委托还是信托,或者其他什么名义,只要是出资人:自己决策、自己投资、自己收益、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出资人限定在机构和不影响生活费用的投资者,并且在做的时候要提示风险。,应该给予鼓励,不应打击或限制。

中国目前直接中小企业融资和间接中小企业融资比例有人估计在10:90,基本上金融风险还是在银行的身上。按照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体系安全标准,这个比例应在40:60。为了摆脱什么事情都由银行承担风险,国家应该鼓励直接中小企业融资。08年也是这样做的,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利于直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而且还要继续出台相关政策。因此不仅要观察,还要尝试应用这些政策。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因此有可能利用物的委托而不是资金委托规避当前不合理的政策。其实就算没有资金委托业务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也可以为特定项目设立一个公司。用股本金购买设备后,委托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从而解决“资金委托”的政策问题。但因“公司”设有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出资少的人没有话语权,公司容易被人为操控。而且还包含多种苛捐杂税,行政审批等繁杂事项,因此设立“公司”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不太适合保护出资人的利益,这种方式很难运作。就算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前有金融租赁公司运作委托租赁资金业务,也被叫停或下不为例。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两个行政审批部门都没有批给租赁公司“委托租赁”业务,其经营合法性就很难说了。如果行业组织有心,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有意,应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财产委托租赁”业务。或者租赁公司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这项业务。其作用就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把委托资金变成委托财产(租赁物件),把租赁公司的风险业务变成非风险业务。

大概都忙这做租赁业务了,。今年国家信贷紧缩,建议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仔细研究一下这个文件。所谓“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为创业投资的股权私募基金设立的辅助政策。合伙人组成的是企业,不是公司。所设计的法律适用企业法而不是公司法。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任何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多少,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一票否决制)。

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常作为发起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也就是出资责任。合伙制企业实际上是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公司组合在一起,是其更加适合成为一个中小企业融资机构而不是生产经营机构。与其说在设立企业,不如说是私募资金。因此这个资金不是借款的债权,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权。

如果把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机构用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中小企业融资上,合伙企业正好是“杠杆租赁”的 形式出租人。 发起人出资20%,作为普通合伙人,承租人也出(或不出)部分资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出资80%,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资金无追索权,对租赁物件资产可以追揪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项目结束时合伙制也结束。如果在配备投资杠杆租赁项目投资抵免所得税和重复纳税的规则,在中国就可以真正地运作杠杆租赁了。

目前如果采用设立合伙企业解决直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委托租赁经营资质问题不明确,操作起来还是有“变相吸收存款”的政策性风险。

我们在看“保理”。“保理”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中间业务,但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界,所谓保理实际上就是变相借款,银行的保理业务部,就相当于信贷二部。因为租赁的应收帐款保理业务并不具备真正的保理意义。保理的资产不能在保理后转出去,保理的资产不算中间业务,还要占用银行信贷规模指标,解决不了当前的信贷紧缩中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国际上,通常把保理业务当作中间业务,因为资产可以流动,所以非金融机构也可以运作。这样就奠定了直接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中国的租赁债权保理建立在变相贷款中,保理真正的隔离风险作用没有发挥出来,银行还是作为风险资产考核,不是信贷也是信贷了。什么时候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做保理了,那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就增加了。

事实上在过去的岁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大量的呆、坏帐都是打折转让给有能里承受的机构。租赁资产到后来流动到没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他们担当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的责任。如果保理机构社会化、非金融机构话,中间业务话,那么这个业务就成熟了。在此之前不管冠以什么样的名称,如果不是中间业务,资产不是无追索权的,实质上还是变相贷款。但是能否纳入直接中小企业融资范畴,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变相贷款”。

在银行信贷紧缩,流动性降低,而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强的情况下,开放直接中小企业融资,把部分“信贷”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是未来中国必然要走的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行业只有在这条路上才能健康发展。如果这条路不通,行业发展依然依然在唱“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的这首高歌。


解读十六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编者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金额在一项投资中,租赁可以抵消掉最高达100%的融资成本,无需动用权益资本,也无需额外的债券,这是融资租赁的优势。以下是十六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6、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7、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8、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9、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10、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11、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12、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1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出售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基本模式:
  
  1、出售回租形成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将原有的固定资产改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开出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所有权。
  
  2、出售回租形成一笔经营租赁业务
  
  出售方(承租人)
  
  购买方(出租人)
  
  租赁物余值购买方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原有的固定资产减少。租赁负债按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租赁公司要承担租赁物的回收和处分可能带来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承租人也可按租赁资产的余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回租赁资产。
  
  14、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15、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16、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整理于中国资本联盟、Robet Lyu等)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阅读往期好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