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信托的法律分析及风险规制
——以乐买宝产品为例
王 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互联网消费信托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受到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青睐。互联网消费信托兼具消费和理财的双重属性,具有提振消费、促进投资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晰、产品的固有风险和法律风险较高、信息披露不足、信托受益权流动性较差等问题。推动互联网消费信托健康、有序发展,要规范信托公司与理财平台的法律关系,强化产品销售和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消费信托;互联网信托;影子银行;保证金质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编辑:李锋森
原文刊载于《南方金融》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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