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去银行存了两万元,但银行职员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别人的银行里,结果客户不能取钱,所以他控告银行赔钱。近日,.
2012年的一天,住在潜江区的曾某去钱江一家银行存款,把身份证和两万元现金交给售货员,并在售货员的指导下,填写了身份证、存款金额等信息,最后在客户签名处签字确认,并收到营业员交存单的通知。然而,由于银行职员的错误,存款人在存款单上的身份信息被错误地填写了王某的身份信息,王某是当天在银行办理业务的第三人。
然而,曾当时并不知道他的存款单出了问题。2014年底,原告来到银行取钱,但被告知他不能取款,因为身份信息与存款单上的信息不一致。曾多次发现银行要求提款,但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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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在得知自己有2万元的存款后,第三人王立即去银行报告存款单的损失,并对存款单进行了再处理。
经过多方协调后,原告曾未能取得定金,,要求银行支付押金的本金和利息。
,原告曾某到被告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支付现金二万元,并应被告工作人员的要求出示身份证原件,填写开户专用凭证,原告曾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依法建立并生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银行向其支付2万元的定期存款和利息是依法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000元利息。第三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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