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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记录不良 女子买房不成倒赔四万违约金

2022-04-10 11:43:37
时间:2014/04/03。资料来源:重庆晚报作者:重庆晚报

本月早些时候,在玉中区一家公司工作的李女士与丈夫签署了一栋90平方米的房子,但他们的贷款申请被退回,根据合同签署的付款期限即将到来。如果她买不到房子,她也会赔偿开发商超过4万元的违约金。

  李女士今年29岁,去年从河南老家来到重庆,今年2月,她和丈夫看中了南岸区风临路某楼盘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两人凑了38.5万元用于首付,余款准备从银行贷款。

  3月5日,李女士和丈夫两人在置业顾问的带领下去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随后就与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当场付了首付。上周五,李女士接到置业顾问电话,告诉他们银行贷款申请因征信问题被退回来了。她赶紧去查,才发现丈夫丁先生2006年在外地上学时曾办过一张银行卡,但工作人员将其办成了信用卡,现在有七十多元的欠款,逾期已超八年。银行卡客户中心称所欠费用均为年费,只要缴清就没事了,但贷款仍然没有被受理。

  李女士称,如果因个人信用逾期等超期,按合同约定,她要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他们所购买的住房实际成交价为85万余元,若按5%违约金计算,将缴纳4万多元违约金。“这是我们千辛万苦才凑来的一笔钱,几万元也是很大的负担。”

  李女士称,签订合同前,置业顾问并没有提醒他们亲自去查询征信记录,只是随口问了句是否办了信用卡,而那张逾期的信用卡丈夫并不知情。“她当时并没有给我们说清楚,开发商在不了解我们征信的情况下就带我们办手续,双方都有责任。”她多次与置业顾问沟通,希望能减免违约金,但对方没有任何商量余地,要求他们按合同执行。李女士称,目前她决定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林根认为,李女士与开发商已经在法律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目前的状况对李女士极为不利。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前,购房者有义务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商品房销售顾问也有义务告知购房者流程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没有履行,即使因购房者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开发商也应该酌情减免部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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