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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P2P网贷规则和要求

2021-06-30 16:19:58

,大家都了解吗?P2P网贷的兴起,实际上是古老的民间金融活动在互联网时代的延续。在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将会是充满争议的过程。。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督
  在P2P领域,争论最多的是平台定位问题,即究竟是其本源的“信息中介”还是异化的“准信用中介”。尽管在公开场合,,都倾向于“信息中介”的本源模式,但在实践中,多数平台都在以不同模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信用担保,具有一定准信用中介的特征。这种情况下,,是应将重点放在“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是需要慎重考量的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到,纯粹“信息中介”模式在目前并非主流,而且这种偏离的趋势在未来只会更加明显。,要么可能完全扼杀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即大量平台以“信息中介”之名行“信用中介”之实,相关风险根本无法得到恰当的管理。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P2P平台进行分类,。纯粹的“信息平台”,;对提供信用担保的平台,可界定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于非标债权转让以及融资租赁转让类平台,其业务实质更接近于投资银行和金融市场范畴,。
  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
  与商业银行相比,P2P网贷平台的规模、客户数量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外溢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即使将部分平台定义为“准信用”机构,。但与仅在较小区域活动的小贷公司相比,P2P网贷客户的数量、覆盖的范围则要大得多,其潜在的外部风险也更大,因而也不宜完全采用地方管理的模式,否则,。
  鉴于此,,,,包括各种准入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等等;。,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

 


  以控制道德风险为核心,加强信息披露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杠杆的行业特征,,P2P网贷行业亦不例外。在传统的做法中,控制道德风险大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手段。
  首先是准入限制,这包括机构准入、股东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等,用以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理资质和能力,从源头上控制道德风险。具体到P2P网贷领域,我们认为,在机构准入上可以保持一个相对宽松的状态(如备案制),但对注册资本规模应有适度要求,确保平台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股东准入方面,对主要股东的资质应有所要求,确保股东有意愿并有能力促成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业务准入方面,应要求网贷平台满足一些基本资质规范,包括网络安全设施和技术配备、资金配置、第三方资金托管安排,等等。
  其次是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有所差异,,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等等。
  最后是结合适度的处置计划或股东承诺。2金融危机以来,针对金融行业的道德风险,,恢复与处置计划、股东风险承诺等制度也应运而生。在P2P网贷领域,,但相关理念似乎也可借鉴。通过提前对危机处置做出安排和适当增加股东的风险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平台过度规模扩张和风险积累。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与银行存款相比,P2P网贷产品的收益较高,但风险也高。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理权益,除产品本身的信息外,还应要求网贷平台向投资者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与产品相关的各种风险信息,包括平台本身的风险,,等等。此外,P2P网贷平台也应逐步完善产品、客户分级体系,实现投资人风险偏好与产品风险特征的匹配。具体而言,平台应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推送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尽量避免将高风险产品出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也可以根据投资人的风险等级,对其在P2P平台的投资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如单笔投资(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率(或某个固定数额),等等。
  总的来说,我国P2P网贷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预计未来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但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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