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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互金协会下发催收自律公约(全文)

2022-07-11 12:01:39
网上贷款天岩获悉,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网上金融逾期债务征收自律公约”(简称“征集自律公约”)。全文共分5章31条,从内部控制管理、行为守则、公约实施、违约处理等方面对征集机构和人员进行了限制。
  催收自律公约第二条明确,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是指通过互联网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为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催告提醒服务。
根据“藏书自律公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收集业务系统,收集活动应当记录在系统中,相关数据应当保存五年以上。运营商仔细选择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和法律责任,并继续关注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事管理、投诉等。从业者应事先通知债务人可能的债务收集方法和投诉渠道,在官方网站上披露收集方法,并建立有效的收债投诉处理机制。
  网贷天眼注意到,自律公约对催收人员提出了多项限制条件,例如,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禁止催收人员私下收款或者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催收人员着装文明得体,不得穿误导性服装;公约还要求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录像,并主动告知债务人。
  公约规定,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也不得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催收人员也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借新还旧。
  抱财网副总裁郑毅表示,“催收自律公约”的下发,对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做了很好的指引。企业应首先从自身出发,完善公司内部的催收业务系统,运用大数据的技术协助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在催收业务开展中,从业机构/人员也应把法律法规放在首位,杜绝暴力催收的现象出现。
  全文如下: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自律性公约(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金融逾期债务的收取,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有关各方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计划”、“互联网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网络金融中的逾期债务征集,是指债务人在网上借款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为指导债务人履行逾期债务或者违约后履行债务义务而进行的提醒服务。
第三条网络金融逾期未收债务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规范谨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事业单位在开展收债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
  第四条 如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第六条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交逾期债务、违约和相关信息收集,防止长期贷款和过度借款。组织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共同惩处违反信托行为,使违反信托行为在任何地方都能受到限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托收业务制度,有效支持收债过程和收债行为的管理。从业人员开展的收集活动应记录在系统中,相关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债务,并设立专业的收债队伍。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收债队伍的管理,定期对征集业务知识和合规操作进行培训,处罚违规者,并记录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构应当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关联方的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实施收债外包,应当建立健全的外包管理制度,精心选择外包机构,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断注意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事管理、投诉等,确保外包机构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如果因外包管理不善而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将可能的收债方式和投诉渠道提前通知债务人,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收债办法,建立有效的收债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记录和处理客户的投诉,根据投诉优化收债程序和行为。
第三章行为守则
第十三条收债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机构不能联系债务人的,为恢复与债务人的联系,可以事先与债务人约定的联系人联系。
第十五条征收债务时,收集人应当第一次说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并在现场收取有关文件和贷款资料时,应当主动出示。
  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收款人应当适时进行收债活动,不得频繁召集、骚扰债务人或者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款人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披露债务人的债务、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收款人员不得利用其他渠道、手段向债务人和当事人收取款项,也不得以收取的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二十一条 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二十二条现场收集人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和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和其他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第二十三条在现场收集财产的,不得抢劫、毁坏债务人或者其他人员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现场收集人与债务人和有关当事人发生冲突的,应当主动向警方报告。
第二十五条收集人不得诱使或者强迫债务人筹集资金,以新贷款或者非法手段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第四章公约的实施和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从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将违法违规线索分别移交至司法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从业机构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将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因欠债行为而侵犯债务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被害人可以采取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发现从业人员的收藏行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应当在本公约颁布后立即改正,限期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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