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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听说P2P案件要被上海金融承包了?

2022-06-16 06:26:59

本文作者Rachel & Plucky,首发于支付宝“金融简单说”,欢迎关注。

摘要:,时隔3个多月终于确定了它的“经营范围”,并将自8月10日起正式开张。?它的设立对新金融/互联网金融有哪些影响?P2P暴雷了能找它吗??且听我们一一道来。

刚刚过去的8月7日,(法释〔2018〕1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迅速占领了法律界、金融界人士的朋友圈,风光无两。一大波不明就里的网贷从业机构和P2P投资人,《规定》读了一遍又一遍,。那么,本文就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讲讲。

不少声音传达了一种观点:?

答案是:你想得太多了~

根据2018年4月27日,,专门管辖,。这段话简单翻译过来就是:

= “金融民商事案件” + “涉金融行政案件” + 中院级别

这次的《规定》主要就是对这个公式的前半段“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展开进行了分解。

“金融民商事案件”听起来确实抽象,能举例说明吗?

根据《规定》,:

第一类可以简称为“传统金融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典型的金融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简称为“新型金融案件”,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第三类简称为“金融破产案件”,仅指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也就是金融机构“被破产”的案件。

第四类简称为“金融仲裁审查”,是指对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对金融民商事领域的仲裁协议有没有效、仲裁裁决(包块外国仲裁裁决)该不该执行、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能不能撤销进行审查。

第五类涉及,、裁定在我国境内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

等等,我看到了第二类包括“网络借贷”,?

答案是不能。根据最高院就《规定》的《答记者问》,网络借贷纠纷,俗称“P2P”纠纷,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考虑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也就是说,你通过P2P平台借出去的钱,对方到期没还你想起诉TA的话,这压根不属于“金融”案件,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民间借贷),,。

那我刚在网上参加了汽车众筹理财,够“金融”了吧?

答案是也不能。根据《答记者问》,汽车众筹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出钱买卖产品的行为,不具有投资盈利的金融属性,也不是《规定》所称的网络借贷纠纷。目前,属于“金融”案件的互联网众筹,主要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即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出资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这种才具有金融属性

可我投的P2P之所以暴雷就是因为都是假标、自融,上哪找借款人去?我想直接起诉平台不行吗?

很遗憾答案还是不能。如果P2P平台虚构借款标的融资,这种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一般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检察等机关。所以,P2P平台通过假标等手段非法集资,投资人针对这种行为起诉,那么这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这种情况下,。

那我是P2P平台,手里有一堆坏账,?

答案是一般也不会。实操中,P2P平台针对逾期借款存在“垫付+债权转让”安排,或者由自身关联或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例如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进行借贷债权回购安排。如果通过债转安排,平台最终自己持有了逾期借款债权。在此前提下,P2P平台进行起诉,,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P2P平台持有了债权并起诉,即符合了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这个金融属性,属于《规定》所称“网络借贷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故在满足级别管辖前提下,。

  •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P2P平台持有了债权成为了涉案一方,但基础债权仍然是民间借贷债权,,与“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有所区分,。

撇开两种观点分歧,还有一点不可忘记,。根据《规定》,。也就是说,,那么必须同时符合“金融民商事案件”+中院级别管辖”两个条件。

至于“中院级别管辖”,具体到金融案件就是看“标的额”(涉及金额)。,就上海地区来说:

  •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上海辖区内,那么只有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

  • 如果其中有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辖区内的,那么只有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

所以,,单个案件的坏账金额至少要达到5000万元(土豪,请留步~)

我不管,?

,。?等!上!诉!

《规定》提到了网络借贷纠纷,对于不同性质的网络借贷纠纷,管辖也不同:

  • 刑事案件不纳入管辖

,,不受理刑事案件。因此,因网络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

  • “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管辖原则

《答记者问》进一步说明了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管辖原则。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则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在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之外。

综上,,正确的理解是:

以网络借贷平台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网络借贷的民事案件和因平台违法活动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借贷案件,只有在诉讼标的额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辖区内的)或1亿元(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上海辖区内)的情况下,。

后记

网贷投资人直接起诉网贷平台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网贷平台统一进行起诉追债(例如向资产推荐方要求承担兜底责任且金额满足级别管辖要求),乃至网贷平台以受托抵/质押权人身份被(车抵、房抵、票据质押业务中较为常见)追加为案件一方,该等情形下,案件管辖争议及对应处理结果,仍有待在司法实务中解决。

剧透一下,8月底将正式完成组建和挂牌。目前已经有20多位入额法官前往就任,而且个个都是有专业有颜值的金牌法官,其中还不乏行业大牛、业内大V……且慢,~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无论是投资人、借款人还是平台,都需要明白,诉权是法律赋予并受到严格保护的,,而非情绪宣泄与不法诉求的归口,充分行权的前提,必须是对法律的充分尊重与敬畏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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