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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独家 | 刘光超:交叉性金融风险与防范

2022-05-28 1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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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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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立法规制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创新业态的不断出现, 。绿法(国际) 联盟理事长,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经济50 人论坛企业家理事刘光超,针对目前资本市场运作中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交叉性金融风险等新现象、新问题及立法管制的趋势, 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绿法(国际)联盟秘书处摘取其中关于交叉性金融风险的核心观点,共同关注我国金融市场的立法问题。

时至今日,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转型期,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实现我国发展战略目标的迫切要求。的金融立法规制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创新业态的不断出现, 。针对目前资本市场运作中交叉性金融风险等新现象、新问题及立法管制的趋势, 本文进行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表现


随着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步伐的加快,一些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 带来了跨市场、 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风险。

目前, 跨市场、 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风险通常呈现以下特点:

1. 代理与合作性工具在混业经营过程中融合程度尚浅, 在进行跨市场资金运作中的风险传递不明显。该类业务借助银行的网络优势进行一般性的业务合作, 由于市场交叉有限, 资金的风险传递性并不明显。

2. 大部分渗透性交叉工具产品设计有缺陷, 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变化估计不足。 渗透性工具产品功能延伸和机构参与广泛, 容易使风险随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流动而传递。 例如, 按照规定公司委托银行的理财业务只能代理, 不能进行风险共担, 但证券公司为了做大规模, 通常变相做出保底承诺, 将风险控制放在次优位置, 造成理财资金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称, 使银行在代理中承担了巨额风险。

3. 银行业务运作机构通道相互交叉, 复杂风险日益显著。 由于受到原有银行间交易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约束, 银行理财产品和部分银行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此外, 银行理财产品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 无法以理财名义办理抵质押手续, 因此同业投资、 理财业务运作中的一些交易环节必须借助其他机构作为通道来完成。特别是2012年证监会、 “ 资管新政” , 促成了各类新型合作模式对传统银信合作模式的替代, 逐步形成了银证、 银保、 银基、 银证信、 银基信交叉合作及各种 “ 收益权” 转让, 并附加保证担保、 权利质押、 回购条款、 分级设计等的特殊结构。 如此复杂的交易结构, 虽然实现了法律关系的合规, 但是衍生出更多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 不但增加了资金运行环节, 推高了融资成本, 而且容易造成各参与机构权责不清, 风险发生后互相推诿的现象。此外, 结构复杂的产品很难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 交易各方均不对相关资产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4. 风险传递性日渐增加。 自 2015 年以来, 银行开始更多地参与资本市场竞争, 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过去的跨行业合作逐渐向跨市场投资发展, 由此风险也呈现出从不同机构间的交叉传递向不同市场间的交叉传递发展的趋势。 一是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的风险在逐渐向银行体系传递; 二是银行结构化分级产品对资本市场形成加杠杆效应, 增加了市场融资成本和市场风险; 三是价格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相互交叉转换。

例如, 股票型交叉性金融产品中近 40% 投资于定向增发、大股东增持、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质押融资, 其投向的退出方式基本选择为在限售锁定期后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售出股票。 那么, 能否实现安全退出获取本金和预期收益, 既取决于增发认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也取决于上市公司基本面是否与股票的理性估值相匹配。以股票质押融资为导向的交叉性金融产品虽然实质上是资金融出业务, 主要面临融资者的信用风险, 但因以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 融资者信用风险可能转换为标的股票的市场风险。

二、交叉性金融风险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交叉性金融风险管理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难以统一协调行动;此外, 。、标准、流程与方法等存在差异, 、风险识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等也就相差甚远。, 。

2. 金融业务创新迅速使立法规制显得相对滞后。一直以来, , 运营主体总会针对立法规制推出规避式创新模式。 同时, ,不能有效控制现有金融风险, 也制约了金融创新。

3. 各方对风险的认识和外部控制能力不足, 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由于受市场分割和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各方在对跨市场、 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上缺乏经验和认识。从经营角度看, 对于风险的认识和控制仅停留在业务操作和开办层面,虽然有具体的业务开办规程, 但较少有明确、 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 对风险的评价几乎完全取决于金融企业自身, 无法通过指标量化风险, , 。

三、 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建议

1. , 。 , ,, 这一方面导致“父爱主义”,对于自己审批的机构过度溺爱, 另一方面导致市场分割、、。, 、 , 意味着 “ 一行三会” , 因为金融机构确实已经在混业经营。这意味着, 。

2. 健全金融法制体系, 强化市场准入机制。 一方面, 要出台金融创新指引类的指导性文件, 对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 不同市场上的资金分配比例、 市场操作规则、融资方式、主要人员的配备等在配套的法律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 从法律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 另一方面,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新业务品种进入市场前, , 制定量化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机制, 对极易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 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的新业务, 则不予批准进入。

3. 建立金融风险自偿体系, 平衡市场责任。 首先, 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对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逐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 计提各种风险准备金, 提高拨备覆盖率, 使金融机构自有资本不仅能补偿信用风险, 而且能补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其次, 针对汇率或利率波动较大的证券类投融资工具或高风险的衍生型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应通过期货、 期权等投资组合或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风险。

4. , 。 第一, 针对现有的业务品种进行严格规范清理, 跨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和开发, , 以密切关注跨市场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 防范其在发展过程中游离于法律政策的规范之外。 第二, , 、 配合, 落实信息共享机制, 。 第三, 、协调一致的金融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建立规范完整的评估、识别、确认、告知和风险补偿等处置程序。

5.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突出自律约束。 第一, 建立落实 “ 三分离制度” , 即实现管理与操作分离,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操作; 银行与客户分离, 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办理业务; 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 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 第二, 要完善稽核监督, 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级次评估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对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健全职能部门间分工明确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 确保跨市场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

6. 构建跨市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实施系统约束。 , ,建立区域监控、预警指标体系; 建立跨市场金融工具品种、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资金流量、交易资金流向等监控指标, 全面反映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情况,及时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 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预测、监控能力。

本文摘自绿法(国际)联盟编著、中信出版集团出版的《新时代下的金融使命》一书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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