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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在北京

2022-05-13 08:22:19
见言
2016年9月19-20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办的“慈善法深度研修班”在京成功举办并圆满结束。9月20日上午,北京市慈善信托直接监管者担任专题讲师,分享其制定慈善信托相关配套细则的过程与感受,深度解读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并耐心地为学员们答疑解惑。下午,首批备案成功的慈善信托负责人担任嘉宾,分享了慈善信托的最新案例,以及他们对未来发展的建议。本期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当天的课程内容,让我们共同回顾当日的精彩瞬间。

想在北京成功申请慈善信托备案有什么要求?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备案申请书。
2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3
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当由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
4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5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
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1
慈善信托的设立符合慈善目的。
2
受托人具有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和使用慈善信托财产相适应的能力。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应当具备与信托文件约定相适应的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应当具备与信托文件约定相适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
3
慈善信托资产管理的约定符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4
慈善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的约定符合慈善目的。
5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晰、全面。
6
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争议或纠纷已约定有效的解决机制。

慈善信托是否允许有两个以上的受托人?
从目前已成功备案的信托案例来看,还没有出现受托人由两个以上组织共同担任的案例,于是,有人认为主管行政部门不允许有共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进行设立。然而,这只是个误解。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慈善信托中的受托人可以不止一人。这方面,不但慈善法没有做出限制,信托法中还对共同受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规范,说明我国法律是认可共同受托人的做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已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这类慈善信托所对应的备案部门。因此,对于设置了共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特别是当其受托人是由不同省市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共同担任时,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明确具体负责备案的部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根据信托主要负责机构的所在地或者信托账户的归属,来决定该信托所对应的备案民政部门。

慈善信托是否可以不设置信托监察人?

《慈善法》第49条规定,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该规定不同于《信托法》中关于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的要求,慈善信托设立时可以不设置信托监察人。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慈善法》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在营业信托或公益信托中,凡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则仅能指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所以,若委托人对担任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有较高的信任度,且该机构的运作成熟规范,则委托人可以考虑不设置监察人。对此,北京市民政部门在《办法》中也明确了慈善信托可以不设置监察人,只是若设置监察人,信托文件中应明确约定信托监察人的义务和权利。



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和慈善活动支出有没有限制呢?

在《慈善法》审议过程中,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限制一直是社会的主要争论点。虽然慈善法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报酬,但这在民政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相关细则的过程中同样遇到类似的争议。,决定要尊重委托人意愿,不进行限制性规定,而是允许信托当事人自行约定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报酬。然而,考虑到慈善信托所具备的公共性,《办法》要求在签订信托文件时明确约定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信托当事人在约定上述费用时,应该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市场标准,能否经得住社会的质疑。至于慈善信托慈善支出数额的规定,同样也是沿用以上规定,由信托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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