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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迪也扳不倒的家族信托,到底有多强悍?

2022-08-11 15:52:31

小编说:

几天前,当“传媒大亨”默多克挽着59岁新女友亮相时,人们又重新想起他拥有“彪悍人生”的前妻邓文迪。2013年末,离婚的邓文迪仅获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而结束第三次婚姻的默多克仍然笑拥超过139亿美金家财其中的奥秘,皆源于家族信托。


图为默多克及新女友,前名模杰丽·霍尔。


近日,英国每日邮报曝光了现年84岁的传媒大亨鲁珀特·默多克的新恋情,女友是现年59岁的前名模杰丽·霍尔。两年前那场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离婚案,似乎早已被默多克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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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悍如她”为何无法撼动家族信托?



图为默多克、邓文迪及其两个女儿。默多克持有新闻集团14%的股份和39.4%的投票权,同时也是21世纪福克斯公司的董事长和最大股东。据2015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排名 ,默多克拥有个人资产约139亿美元。(数据来源:


网上早有关于邓文迪各种版本的“上位故事”“彪悍人生”野史。一个出身成长在中国内地的普通女孩,在30岁时成为全球超级富豪太太,14年婚姻里,用人工授精方式为默多克生了两个女儿,不可谓不传奇。 在2011年的“窃听丑闻”听证会上,她还用巴掌反击了企图袭击丈夫默多克的攻击者。此举一度让默多克公司股价上涨5%。但即便强悍如她,14年的婚姻、两个女儿,也无法挑战默多克早已设定好的“家族信托”财产保全功能。


邓文迪,耶鲁大学MBA,曾任新闻集团亚洲卫星电视业务的副董事长,是默多克的第三任前妻。1996年6月与默多克结婚,为默多克育有两女,2013年11月与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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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是怎样设计家族信托的?


,2007年2月,默多克家族信托(the Murdoch Family Trust)将它持有的2600万股新闻集团的A股股票平均分给了默多克的6个孩子(包括邓文迪为其所生的两个女儿),这些股票当时的市值约6亿美元。但是由于A股股票没有投票权,且被放入了信托,这些财产分到子女手中只能享受收益,而不能介入公司运营。


新闻集团的决策权由A、B类股权双重投票机制构成,其中A类没有投票权,只有B类拥有投票权。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B类股票,其中超过38.4%的B类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数据来源:百度百科)


同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GCM信托公司(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运营方)的文件显示, 新闻集团B类股票的投票权跟邓文迪和她的两个女儿没有关系——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4个子女(第一任妻子帕特丽夏·布克诞下的普鲁登斯,第二个妻子安娜·托芙生下的伊丽莎白、,四个子女不但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还可以在默多克去世后,指定信托的受托人。如此一来,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掌握在默多克和前四个子女手中。



(上图为默多克家族关系图。数据来源:凤凰网


这样设计的家族信托最大优势是:信托公司成为家族股份的法定持有人,而家庭成员拥有受益权和监督权,但没有所有权。家庭成员的任何变故或者分立都不会带来家族企业股权的转让或者分割,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营运管理。


在与邓文迪的离婚案中,家族信托帮助默多克达到了两个重要目的:首先,作为父亲,他通过信托把财产分到两个最年幼的女儿手中,给他们受益权,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他的两个女儿虽然可定期领取所安排的分红,但无权处置信托财产,从而保护了企业和家族财产。同时,信托为邓文迪插手新闻集团业务设置了防火墙。由于信托财产不属于默多克个人所拥有,也非婚姻共同财产,即使和邓文迪离婚也不会直接导致股权之争,影响新闻集团的运作。


因此即便邓文迪一向精明过人,面对默多克的家族信托也无可奈何,离婚时分的两套房变便再无话可说。要知道,默多克也是吃一堑长一智。在与第二任妻子安娜·托芙时离婚时,由于当时未曾设立家族信托,默多克分给了第二任妻子1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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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借家族信托传承商业王国



图为默多克和次子,詹姆斯·默多克。


根据英国卫报报道,今年6月17日,84岁的传媒大亨鲁伯特·默多克做出一个重大决定——在7月1日卸任21世纪福克斯CEO一职,由次子詹姆斯·默多克出任CEO。不仅是默多克,国内万达集团的王建林家族、娃哈哈集团宗庆后家族等商业王国也面临着企业传承的问题。


创始人把家族企业传递给下一代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在目前创一代们集体面临退休,而中国经济又进入新常态的时刻。中国素有“富不过三代”的谚语,如何避免这样的命运?家族信托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工具。


从信托的角度,家族企业在传承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传承是绝对的还是受限的?如果创始人将他的股权平均分配给下一代或按下一代在公司的参与程度来分配,就属于绝对继承;如果创始人建立企业继承信托,那么就属于受限继承。


绝对继承面临的困境是当创始人不止有一个孩子时,将企业交由一个孩子继承可能会被认为不公平,而交给几个孩子共同继承又会导致所有权的分散,最终毁掉整个企业。另一个困境是下一代可能打算将企业出售而非继承,而这并非是创始人想要看到的。


企业继承信托则可以避免绝对继承的弊端。创始人通过建立信托,将家族企业的股份放入信托中,同时把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而他的家族成员仅享有股份的受益权。


但是如果仅仅是这样,在家族企业问题上,上述信托有它的局限性。若信托基金内含有家族企业的股权,托管人(即信托公司,股权的法定所有人)通常会需要参与一定的公司操作。这与创始人所想要的不同——他希望在有生之年亲自或由指定的家族成员或职业经理人来管理自己的企业,也希望在他去世后他的家族或指定继承人可以对企业进行管理,避免托管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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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信托协助做好家族企业传承?


为了更好地解决家族企业传承问题,离岸信托设立地(离岸司法管辖区)给出了多个创新性的解决方案,究竟有哪四类信托类型可以协助解决家族企业传承?

1
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信托:

这种信托的托管人可以为家族利益管理家族企业,却无权参与到企业运营中。它允许建立一个家族委员会来管理公司事务,让信托基金在家族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促进达成一致的家庭决策,也可以制定规则来规范企业董事的继承及公司业务的管理。

2
开曼群岛STAR信托

可以为家族利益而保持并维持家族企业,且使所获利为家族所有。公司现有董事仍可继续运营公司免受干涉。

3
保留权利信托

很多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都明确允许保留权利信托,委托人可以保留和使用他想要的某一种权利,如投资权。这也让公司创始人即便已经将公司转移给信托,但仍可以不受托管人的干涉而继续运营公司。委托人也可以在去世后把这个权利传给他人。

4
私人信托

若委托人不希望使用专业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他还可以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司法管辖区内的私人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私人信托公司由家族建立,其董事会可以包括家庭成员和一些挑选出来的顾问。因此它有利于家庭及其顾问的直接决策。


以上信托具有的灵活性和允许家族参与的特质,使离岸家族信托成为家族企业传承的有效工具。若能合理利用以上架构,便能如默多克那般无论是离婚还是传承都游刃有余。


风险提示:本文仅作为“家族信托知识”分享,不作为对任何一支具体产品的收益保障。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文章整理:王雅丽、刘珠丽

本文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自“宜信诺曼底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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