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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周边: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2022-01-30 12:40:40

近年以来,包括中融青岛凯悦、中信三峡全通在内的部分信托项目出现兑付风险,信托公司开始诉诸法律途径追偿债权。实践中,信托公司一般在交易合同及担保合同中设定强制执行条款,不过由于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目前并不多,。因此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碰到一些障碍和问题。。


  一、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地

  兑付风险出现后,通过强制执行追偿债权,。


  (一)先起诉后执行


  如果在融资方到期不能还款时,,,,由本院的执行机构对裁判文书进行强制执行。此时,如果担保措施为保证,则裁判文书会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并判定,执行机构会将保证人列为被执行人。如果担保措施为抵质押,。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标的额确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融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信托纠纷都会由高院或者中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2011年出台了《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指导精神是,,,。,。不过各地对最高院这个文件的理解和执行或有不同。


  (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信托公司普遍要求融资方在交易合同中设定强制执行条款,并就合同办理公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够通过事先约定管辖予以变更。信托公司的融资方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少信托项目所在地为三四线城市。,甚至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身也存在较大争议。


  (三)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时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而无需经过诉讼确权程序。。如果通过这种特殊程序,则抵押物变现将由财产所在地区、。


  二、


、仲裁委的裁决文书相并列的三种民事强制执行案由之一,但在执行案件中占比很小。只是近年来随着商业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合同中订立强制执行条款的情况增多,这类案件才增多起来。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强制执行法草案一再搁浅。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更是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


,可以基本确认以下几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仅执行金钱债权,不执行行为之债,典型的如股权回购;只执行债权关系明确、金额确定,具有可执行性的债权部分,不执行不明确的部分;并不是有了执行证书,,公证处本身并不是公权力机构,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是《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所赋予的,;执行法官在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总体上倾向于保守,对于存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会不予直接强制执行,而是让当事人通过诉讼先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再进行执行;,。


  三、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范围

  

信托公司一般要求融资方在违约时在归还主债权的基础上,承担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并且很多信托公司合同文本约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这些费用一般也会得到公证处的支持,毕竟信托公司是公证处的业务来源单位。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如果执行证书确认费用标准不合理,将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列入执行债权或者以明显过高的标准计算入债权中,融资方并不当然因合同中订有强制执行条款而丧失异议权利,;第二,执行证书中的费用必须明确到确切的金额,不能只确认到律师费、差旅费这样一些费用名目,而是应当把费用的确切金额体现出来,尽可能达到让执行法官一看就可以执行的程度,因为我国司法系统倾向于将执行机构设置为一个非司法性的专门机构。


  四、质押股权(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


  (一)非股权投资项目


  因未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变现难度很大。,恰恰需要事先评估,即便是优质股权,如果评估公司无法取得足够资料做出评估报告,。实际上,,。因此,对于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核心担保措施的项目,应当谨慎操作,或者对股权的后期处置作出妥当的预先安排。另外,,评估股权的核心依据就是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对于股权质押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要求融资方提供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股权投资项目


  股权投资项目中,股权本身即是投资标的。信托公司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虽然一般来说,信托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都会附加回购,即融资方到期以固定价款受让股权。此时就实质而言,是真融资,假投资,实债权,虚股权。但是如果融资方到期不能还款,信托公司作为登记的股东,虽可以依法转让自己名下的财产,,、保证人自身的财产或者担保财产。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对这一问题有所注意,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设计其他兜底措施、向委托人充分披露风险、在资金合同中设定原状分配条款以规避自身风险。


  五、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强制执行中的问题


  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创设了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合同收益权甚至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概念。这些各种名目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项目,名为转让回购,实为借贷,这本身很容易判断。如果进入审判环节,应该不会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要求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简单清晰、容易确认的,典型的就是借贷关系或者买卖合同的欠款等。各类收益权都是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所创设的概念,并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尤其是合同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更加牵强。而买卖合同有效的基本前提就是买卖标的真实、合法、可转让。,并拒绝受理相应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要求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以确权。,也有可能认为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属于复杂的双务合同,而且融资方的债务属于履行特定行为之债,而不是简单的金钱债权,不符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


  实际上,过去公证机构对于包括此类合同在内的多种合同是否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都存在一定争议,现在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后,公证处配合信托公司办理公证的动力更足,。


  六、民事强制执行和刑事案件的关系


  如果融资方涉及刑事案件,理论上来说民事执行不一定要停止。但现实中,一旦融资方涉及刑事案件,比如房地产商非法集资或者严重的违规预售,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地方政府会对融资方的财产进行实质控制,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各种干涉和“协调”。更何况,抵押物本身就是由政府部门控制的,处置必须要他们配合。虽然信托公司依法取得了抵押权益,具有法定的权利,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当地群众和相关主体利益甚至是政府自身的潜在利益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如果融资方涉及严重刑事案件,担保物变现可能会被严重拖延,甚至信托公司依法享有的优先权益也无从保障,信托公司的担保利益将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信托公司在项目尽调中,务必查验好融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信及其经营情况,对于经营严重不规范或者能够确认存在民间借贷等情形的公司,应谨慎合作或者不予融资。


(资料来源:信托网,图片来源:百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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