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财经> 【金融创新】浅析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金融创新】浅析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2022-01-05 06:33:52

点击上方" 资本新视界 "

欢迎你的关注哦!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将对包括信托在内的整个资管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对通道业务的影响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继续保持增长,信托资产余额达24.41万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为通道类业务)的规模达到13.58万亿元,占比达到55.66%。

,但2017年三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较二季度都有所增长。资管新规出台后,将对信托通道类业务产生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首先,资管新规对嵌套层级的限制将有助于信托进一步挤压资管计划的通道业务。

从通道业务的特点来看,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要比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和期货公司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更广,破产隔离效果也要好于上述资管计划。

尤其是对非标债权投资项目而言,资管计划不能直接向融资人发放贷款,而信托可以直接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因此,在只能嵌套一层通道的限制下,银行理财显然更愿意选择信托作为通道,资管计划的通道类业务被进一步压缩。

其次,财产权信托计划通道将会更受欢迎。

从资管新规约束的资管产品范围来看,仅包括了资金信托计划,但并不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近年来,银行“非标转标”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银登中心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而财产权信托在银登中心也是一个理想的通道。

此外,财产权信托不仅可以作为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SPV,还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V,而资管新规的退出在压缩银行表外业务的同时,有可能带来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财产权信托计划规模将随之增长。

总之,在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正式成立之前,如果银行理财业务规模没有大幅下降,信托通道类业务不仅不会下降,反而有可能进一步上升。


  2

对主动管理业务的影响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通道费率的降低使得通道业务收益日趋微薄,通道业务的重要意义已渐渐降低。近年来,信托公司也开始尝试转型,大力发展主动管理业务,但资管新规的出台同样对主动管理类业务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刚性兑付影响

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虽然早在数年前就信托行业就有了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但明确出现在制度层面尚属首次。

打破刚性兑付将对信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失去刚性兑付的吸引力后,信托公司的资金募集能力将会受到较大冲击,而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品牌美誉度的信托公司将会更受投资者欢迎。

而在资产层面,信托公司势必会对资产准入和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随着准入标准的提升,短期内信托主动管理规模很有可能下降,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其他资管产品也无法实现刚性兑付,信托公司在债权投资领域的专业管理能力明显好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对信托行业的长远发展还是有利的。

(二)资金池业务影响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早在2014年,,以下简称“99号文”)就明确提出过“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并要求“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

但本次资管新规的要求更为具体和全面,包括“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产品久期管理”、“不得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等诸多操作细节,使得信托公司在资金池业务方面很难再有操作空间。

(三)投资者准入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五条规定了统一的投合格资者标准:

资管新规还对合格投资者投资不同种类的资管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投资金额:

而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相比之下,资管新规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的准入标准要高于信托计划以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标准,引导投资者投资与其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实际上是提高信托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不利于信托产品的发行。


  3

对结构化产品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二十条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对信托公司而言,,,下称“58号文”)对投资股票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有所约束,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因此,资管信托出台后,对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要求更为严格。

除杠杆率的限制外,资管新规还要求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以,并无此类规定。相似的规定层出现在新八条底线中,“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新八条底线出台后,曾使得部分结构化资管计划转向了结构化信托计划,资管新规的出台,,。

总体而言,结构化信托计划的限制进一步加强,但财产权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声明:


1.凡本公众号注明原创的所有文章,版权归本公众号所有;本公众号部分内容来源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认同其观点。


2.如本公众号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相关问题,请及时在公众号后台留言与我们联系!

长按或扫描关注“资本新视界”!

      

       综合金融团队以客户为中心,汇集专业的资本市场人才,致力于为广大优秀企业、机构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专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为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综合金融团队紧跟市场前沿,积极探索针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高净值个人客户的投融资产品及工具,致力为其提供公司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定向增发、可交换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金融债、网下打新等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我们期待通过更优质地服务助力客户成长,共享发展成果。不断超越、更加优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