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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今年11项金融开放措施和时间表

2022-06-21 07:40:04

市场期待已久的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举措4月11日全面揭晓。
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上,一口气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其中6项要大部分要在6月末完成,5项则在年底前推出。

此外,继沪港通、深港通后,中国还将争取于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

金融领域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的6项开放举措: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解读过去,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要求是不得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这一红线,源于2003年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随后,多家外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中资银行,而在持股比例上继续放开、给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松绑的呼声也不断出现。

  2.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解读 这一开放措施同样在去年11月由朱光耀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进行过剧透。

中泰证券分析师戴志锋表示,持股比例放开,允许控股之下合作机遇增多。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层次在于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中国金融环境具有特殊性,政策拟允许外资控股,合作机遇大于竞争,外资有望选择优质的金融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一方面保持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跟踪,同时享受较高投资收益。同时目前已有外资持股子公司的券商有望在层面加深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3.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解读对于券商行业而言,放宽外资股比例限制,已经开始落实。2018年3月9日,证监会宣布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4月8日。

4.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解读交银国际研究部主管洪灏指出,互联互通每日额度鲜有用尽,扩大额度用处不大,反而增加符合资格股份名单更有帮助。他又认为,MSCI纳入A股的话,境外资金北上的需求较殷切,但刚开始时扩容的意义不大。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解读在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方面,,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在外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审批方面,外资保险公估公司除了需要满足于国内公估公司一致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等要求外,还应资信良好,经营保险损失鉴定、评估、理算业务10年以上,并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解读对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监管部门有专门的限定。,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在今年年底以前,中国还将推出5项金融开放措施: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解读2007年8月9日,银监会出台了新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允许海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内信托公司,并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解读所谓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的是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目前,五大行分别成立了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解读业务受限、网点少一直被视作外资银行“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
光大证券认为,一方面,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开放速度较慢,其中一些业务直到最近两年才刚刚开放,比如国债承销、企业债交易、保理和财务咨询业务等。在开展各类业务之前,还需相关部门审批,这使得外资银行错过了我国银行业大发展的“黄金期”。另一方面,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营业网点少之又少,覆盖面窄,极大地抑制了其吸储放贷的能力。这其中部分原因是外行开设网点的审批较中资银行更加严格,并且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外资银行无法发挥其优势,拖累了其盈利表现。
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解读3月9日,证监会修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逐步放开合资券商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如投行等单一业务牌照。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解读:,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要求。





来源:澎湃新闻,默名金融,国是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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